觀點投書:孩子點頭就是同意了嗎

2015-11-1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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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點與「家父長式的保護」不同,因為它不是一種漫無目的、訴諸效益主義的保護觀,而是一種核心的基本權利保障-人有無知的權利。就像人有追求真理的權利一般,人也有保持無知的權利。諷刺的是,真理、事實與真相雖不傷人,但因之受傷的卻大有人在。不如說,無知才是生命型態的常態。人因無知而死,但法律不能袖手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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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了,法律並不是要特別保障未成年人,而是要保障對性無知的人。不惜採取「禁止」的方式,正是要保障人的無知能免於他人利用。年齡雖然不是最好的劃分方式,但醫學或能夠找出一條界線,說明過早性行為對於生心理的可能危險性,並「推定」青少年還無法有足夠多的時間,學習各種性知識。

性傷害的本質就是社會建構

有一種有趣的說法認為,性傷害是社會建構,對於不理解「性意涵」為何而遭壞蛋觸碰私處的小朋友來講,傷害並不存在,所以也沒有性自主侵害。

這個看法看似很有道理,但毫無用處,因為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無論社會建構是否合理,性傷害都是痛切的。這個立場能提供的,僅止於對「性的神聖不可侵犯」除魅化,讓性攻擊的受害者不再誤解自己是骯髒的、讓更多邊緣的性不用偷偷摸摸、讓小朋友不用因為小時候被偷摸私處而在長大感到屈辱,這都很好,但和性自主及立法策略無關。

以「拓展性教育」、「增加輔導資源」為目標

基於前面的討論,我們需要提供資訊使主體可以行使自由,這得靠充分的性教育及輔導資源才行,避免地下的性總躲在暗無天日而易受傷的角落,無同理也無援助。這是另一個戰場,如果保護兒少派一直拒絕「青春水漾教材」進入校園,就是讓無知的人無法真正了解性、繼續受傷。

使「未成年人間性交或猥褻行為」除罪化

如果雙方都是無知的呢?

刑法227之1被稱作「兩小無猜條款」,雙方都是十八歲以下的話,可以減輕或免刑,但因刑法227發動與否由刑法229之1「告訴乃論」控制,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有告訴權,最後就成了家長互告。然而,面對無知,關鍵在於教育,而非懲罰。

此時,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重疊,也因為避免性摸索被充滿壓迫、課責性的刑法強行介入喪失溝通機能,立法者應藉輔導資源使雙方認知「性」,同時也避免家長過度干預而使兒少淪為客體,並且降低道德非難感受。

在「法律適用」上需要更清楚且全面的說理

另外,倡議廢除者至少應該把幾個法律適用問題講清楚,才能說服不願好好面對性教育、只想用刑法解決的家長:

一、廢除刑法227後,法官可能改判刑法222條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225條「乘機性交罪」,這需要有審理細則或其他方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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