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痛批法官只看成品不問原料來源 彰檢將提上訴

2015-11-2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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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新聞稿全文

1、目前食藥署及學者專家們都認為食安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範的食品是包含原料,所以只要是來路不明的原料都是食安法的規範範圍內,不能進入食品加工程序內。而不是如頂新所說,規範只針對成品。針對成品的那部分只是衛生標準,但食安法的規定,是從原料到製程到成品,到貯存販賣,一直到消費者手中。不能只把有數字的標準認成是規定,因此也絕不是僅靠檢驗結果來認定。
 
2、姑且不論鑑定人王耀祖原本即為被告精煉設備的供應商及維修商,與被告具有商業上之利害關係,其鑑定立場並不客觀中立,但即便如此,他和朱燕華對於不合格的原料不能進入食品加工鏈一事,則與本署聲請之專業鑑定人之立場一致。法院片面擷取精煉設備可以將出產之產品達到符合衛生標準之說法,卻忽略所有之專家證人一致均認為精鍊的前提是合格的原料,原料不佳,會造成精鍊條件嚴苛,導致精鍊過程中出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是不在一般正常生產的成品檢驗項目內,亦無法完全透過精煉程序去除的。
 
3、本署要再三強調:食源性危害是無法透過精煉程序來處理及控制的。

4、本案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是法院對檢方科以無限上綱的舉證責任,要求證明到豬隻健康程度,無視於越南官方直接行文告知大幸福公司不具食用油生產資格,僅能出口飼料油。比對法院交保裁定及判決,並未有何心證上的變動,是法院一始即接受對方食安法並未對原料油有規範之說法,後續再多的蒐證均無意義,也未被考慮。即便後來檢方指出檢驗報告中出現幽靈貨櫃等進口文件明顯不實涉嫌偽造文書罪嫌,法院亦置之不論。主管機關也不斷告訴法院成品那部分只是衛生標準,但是食安法的規定是從原料到製程到成品,法院卻仍採最嚴格的狹義法律解釋,解釋成國家油脂法令欠缺,亦加凸顯法院認事用法的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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