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如果吳永梁不喝林鳳營鮮奶,他還會做出無罪判決嗎?

2015-12-0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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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論證連前衛生署長楊志良都發飆,大罵「人命關天、健康第一,食品安全應該堅守最嚴格的標準,只要原料不對,例如是工業用或動物用,不管如何精煉、如何通過檢驗,就是不合格。」楊志良說得也沒錯,問題是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原料有問題,連病死豬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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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凡有摻偽或假冒,都觸犯四十九條之刑責。吳永梁比較值得爭議的是以限縮解釋(即從寬),認為若無違害或實際影響健康者,仍應排除「刑罰」,他的立論一以貫之:因為刑罰係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動輒以剝奪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利為手段之制裁,自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之刑法規範基本原則,不論是溯源管理或遠端控管風險,都不應在刑罰範圍,以免人民遭受難以預測之損害。他以越南米摻台灣米,蔗糖混蜂蜜為例,都應屬行政不法範圍,若適用第十五條刑責,就不符合刑法比例原則。

當然,吳永梁的見解,或許也未必是法界共識。但是,不能不想想,做為法治國家的台灣,還羨慕或嚮往「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縱放一人」的嚴刑峻法嗎?還是信守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吳永梁之言:「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而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不應是作為安撫民意的祭品。」在全民皆曰可殺的氛圍下,更值得深思。

頂新無罪,你生氣嗎?吳永梁有他的立論基礎,但是,此案仍可上訴,二審法官對食品安全法會從寬還是從嚴?仍未可逆料,雖然不論從寬或從嚴,對檢察官能於二審提出多少更鞏固起訴頂新的證據,實在很難樂觀,不過,別忘了,抵制不被信賴的商品,是我們的權利。不相信他,就拒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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