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知名的「司法最小主義」(judicial minimalism)憲法解釋理論,「不完全理論化合意」(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grements)的具體實踐進路之外,曾執教芝加哥大學的桑思汀也深受芝大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影響,除強調成本效益分析的重要,並且與經濟學家塞勒(Richard Thaler)共同提出「推力」(nudge)理論。至於他對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與「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的重視,對資訊傳播與政治信念形成的細膩分析,都可看出桑思汀並非執著於法律解釋與法院判決的傳統法律學者,其學術觸角更遍及政治哲學、行為經濟學、心理學、公共政策、風險理論等領域。
桑思汀在法學界最為人所熟知的一項理論,可能就是「司法最小主義」。這個想法最扼要的介紹,可能就是他談「最小主義」專書的書名《一次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最小主義》(One Case at a Time: 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中文版書名為《司法極簡主義》)。桑思汀認為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最好聚焦在手頭上的具體個案,盡量不要去碰觸最根本的深層議題,不要試圖做出具有廣泛影響的判決。因為處理的議題越根本、或者涉及的範圍越廣,可能在社會上越不容易達成共識,這也會影響到判決的穩定性。而在面對越嚴重的意見分歧時,能夠具體處理手邊問題的「最小主義」,被桑思汀認為是值得被大法官採取的最佳方案。
盛讚小羅斯福的「第二權利清單」
桑思汀曾提及,包括政治人物與法官可能都會信奉「最小主義」。但他同時又高度推崇美國總統小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在1944年1月11日的國情諮文,因為他認為這次演講的確如小羅斯福所云,堪稱美國的「第二權利清單」(the Second Bill of Rights),補足了美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未能提及社會、經濟等相關權利的缺憾。桑思汀認為小羅斯福在演說中已經完整表述了國家的目標與責任:讓人民享有經濟、社會、道德的安全,因為沒有經濟的安全與獨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個人自由。
由於「最小主義」與小羅斯福國情諮文的精神顯然背道而馳,記者在訪談中詢問桑思汀教授,小羅斯福算是一位「最小主義者」嗎?將這篇演說看成是「第二權利清單」(而非秉持「一次一案」的最小主義精神)的想法,是否能夠與「最小主義」相容?桑思汀教授表示,所謂「最小主義」是針對法官主張的,他不認為「最小主義」對政治家來說是必要的。對法官來說,謹慎、謙遜、不要使用自由平等之類的「大理論」,大多數時候來說是件好事,即使法官們有些時候需要使用「最大主義」(maximalism)來爭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