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雖然痛恨黑心,但 Costco秒買秒退運動 總是覺得讓我覺得不太對勁。 網路上的論戰一直膠著在好市多及被浪費的食物身上,但我並不認為這是重點,故請讓我忽略這部分的問題。
按照好市多的遊戲規則:「生鮮食品退貨必銷毀且由供應商承擔損失」,滅頂運動不僅能使其他消費者無法購買林鳳營鮮奶,更能讓抵制者不費任何成本,並將損失轉嫁味全、製造虧損以達成抵制頂新此一目的。
也就是說 ,在這波秒買秒退的浪潮下,最終承擔損失將是味全公司。 在滅頂的風潮下,頂新與味全的死被認為是現世報,而本文也不是要關心它,更不是要護航味全∕頂新,而借題發揮來思索一個問題:因為討厭他、賭爛他、看他不爽、抵制無效,我們就可以主動製造味全的損失、據此逼迫頂新離開市場嗎?
首先是支持者最常引用的好市多會員規則 ,好市多提供會員無條件退貨此一福利,因此支持者多據此主張秒買秒退是會員合法權利的行使。但民法第148條第1項寫的非常清楚:「權利之行使,不得...(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秒買秒退縱然是好市多會員契約上的權利,但是行使此權利無非以傷害味全為目的,依法論法,實有權利濫用之嫌。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消費者嫌棄好市多販售的烤雞難吃、賭爛義美豆漿不好喝 ,就發起秒買秒退好市多烤雞、義美豆漿 ,此時遭到攻擊的對象不是味全,而是其它信譽良好的公司,想必社會不再給予如此高的評價,必將以「奧客」、「濫用權利」等理由攻訐。因此,秒買秒退行動者不僅在法律上屬於權利濫用,且若想 在道德上 站的住腳,只學當權者講一句「一切依法行事,謝謝指教」,顯然並不足夠。
這個說法必須回應:為什麼我們可以因為頂新做了壞事,就動手打了它。換句話說,滅頂運動的界限該走到哪?是一個一直沒有人正面面對的問題。
從抵制到秒買秒退,從事這些運動的人的目標就是要看到頂新倒下,因此從結果論,消極抵制跟積極對抗,沒有不同。但我不這麼認為,消費者抵制拒買,廠商自然無法存活;但可以因為頂新做了壞事,就讓自己成為讓他倒下的劊子手嗎?
市場的遊戲規則從來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有人想買,就會有人賣,賠錢的生意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而要讓消費者願意買,廠商得自己想辦法累積信譽、打造品牌。食安風暴後頂新信用一掃而空,大家不願意買、紛相走告批評,自由市場殘酷無情的機制自然會讓頂新淘汰出局。 換言之,抵制頂新而不買味全的產品,是消費者 在市場機制下本來就享有的 權利;頂新因此倒閉,是大家本來就能接受的市場機制法則。 廣受好評而經常被援為典範的日本抵制雪印及麥當勞運動,也不是消費者消極抵制不買、通路商消極抵制不予上架、傳播媒體消極抵制不予宣傳曝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