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三讀,20歲民眾可預先選擇終止醫療

2015-12-18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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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8日院會,法案清倉。(陳明仁攝)

立法院18日院會,法案清倉。(陳明仁攝)

為了保障病人生命尊嚴,讓重症病患選擇醫療行為,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只要年滿20歲、心智成熟者,可向醫療機構諮詢預立「醫療決定」,若病況屬於末期、植物人、重度失智、昏迷狀況時,可選擇不急救、撤除維生器具、不灌食,讓民眾有「拒絕醫療」的權利,免於強迫治療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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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立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這是我國第1部以病人作為規範主體,來保障病人權利的法律,讓病人能透過預立醫療決定獲得完整保護。她也説,很感謝台北市長柯文哲的臨門一腳,讓更多人了解到這部法的重要。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也說,許多人等這個法已經20年了,今天終於被我們等到,她強調,「這絕對不是安樂死,也不是協助自殺的法」,而是比照祖先自然回歸生命終點,不要過度醫療。

新法規定,未來凡是年滿20歲、心智成熟者,可向醫療機構提出預立醫療決定,但必須有家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在場。而預訂醫療決定者,若病況符合末期、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狀況,經2名專科醫師確診和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以上照會,醫療機構或醫師將可依照其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撤除維生器具,家屬、委任代理人不得有異議,而醫療機構或醫師不須負擔刑事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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