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靖宇觀點:政黨輪替下藍綠兩黨貪腐問題的異與同

2019-01-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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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因為五十萬之被判貪汙。(蔡親傑攝)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因為五十萬之被判貪汙。(蔡親傑攝)

政黨貪腐問題與政黨的自身貪腐文化在某種程度上有著一般的共通性與規律性,也存在諸多的差異,這就使得政黨之間的貪腐問題相互比較不僅成為可能,而且完全必要。無論是過去或者是現在,「貪腐」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更是一種病態的扭曲心理。從心理學的觀點來看,其心態無外乎「貪權」與「貪財」,手法上則有「奪權」和「奪財」兩類。我針對上述兩種心理、手法及行事作風並根據台大政治系教授石之瑜先生發表的《國民黨貪污文化與民進黨的不同》重新梳理補充提出如下國民黨與民進黨在三次政黨輪替過程中發生貪腐問題的異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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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心態為界定的標準

第一種是「貪權」。通常「貪權」的人最終目的就是「貪財」,這更是一種官僚主義的陋習。例如:馬英九政府時期,時任國民黨副主席林益世當了高官有了權開始貪財,而陳水扁政府時期,其秘書長陳哲男,也是當了高官有了權開始貪財,從這兩件典型的案例,其共同特徵即利用自己的職務權力進行貪腐,凸顯「以權謀私」而腐敗。根據案例研究,民進黨的諸多貪污案例,也大多屬於「貪權」類型。

林益世。(中評社)
林益世是典型的以權謀私利。(中評社)

第二種是「貪財」。「貪財」的人很明顯就是為了財。其動機就是要證明自己有多大的權力,甚於可逾越法律規範,做到沒有權的人所貪不到的財。例如:2018年底已棄保潛逃的國民黨資深立委李慶華詐領立委助理費貪污案以及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收賄關說貪污案都是典型的「貪財」案例。根據案例研究,國民黨的諸多貪污案例,大多屬於「貪財」類型。

二、以手法為界定的標準

第一種是奪權。「奪權」就是要拿掉對方的權利,其目的也是要把將來的財和權據為己有,特徵與「貪權」極為類似,這是民進黨慣用的模式。唯一不同「奪權」是採取剛性手段來獲得威權的提升,使其具有利益交換的條件與侍從團體進行談判從而製造貪腐的機會。例如:台灣當局現階段執行轉型正義的各種手段與措施,以及由蔡英文所提名经立法院同意的監察委員陳師孟揚言對付親藍反綠的司法官等(其目的就是利用監察權去打擊最難撼動的司法權,造成寒蟬效應,讓行政無法干涉的司法權屈服,這樣就可以控制司法,奪下司法的權),都是典型的奪權案例。

20181212-監院委員陳師孟12日說明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事後遭議處乙案調查報告。(顏麟宇攝)
監院委員陳師孟慣性干預司法。(顏麟宇攝)

第二種是「奪財」。此種類型中的財泛指公共財,也就是說「奪財」是侵佔公共財,把未來財予以壟斷據為己有,不具利益交換的特徵,這是國民黨目前最大的問題所在。在這一方面毫無疑問地,國民黨是無人能望其項背。其主因在於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不法取得的不動產、企業如中視、中廣、中影等均可透過政府補助或轉移資金供其使用,其內容從不動產的賤賣或無償讓渡到資金的撥發比比皆是,遂造成當前臺灣當局對國民黨不當黨產查封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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