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應不應該繼續承認孫文是國父?就憲法精神而言,憲法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當中所謂的民族不應僅限於漢滿蒙回藏,認同或不認同自己從屬於中華民族者皆應納入一律平等的保障範疇;國民黨於總統競選的廣告中也曾強調:「讓兩個對立的台灣,換回那一個溫暖互信的台灣」。
日治時代台灣人並未直接享受到辛亥革命後的共和,至於戰後台灣由中華民國治理或由清國治理----各有哪些優缺點,是極難推論的;以孫文為國父,明顯是將中華民族主義者的歷史經驗(及伴隨在共同歷史經驗中的民族情感)設定為正統;孫文主義固然也曾替日治時代社會運動者提供反抗殖民的理論根據,也可能是思念祖國的台灣人在皇民化運動中最小心珍藏的讀物,筆者同樣無法推論----日治時代社運前輩是否樂見於今人以向孫文遺像行禮為守舊;但「文化」是人類在追求快樂的本能下自然而然創造的,現今有多少人無法因為孫文在中國、孫文主義者在台灣的事蹟而感動、流淚,孫文對他們而言就已經是陌生人了;不要將任何同胞心目中的陌生人約定為「全體同胞必須立正敬禮的偉人」,才有可能使全體同胞真正達成「溫暖互信」;同樣的道理,今人亦不該將無法引起中華民族主義者情感共鳴的人選尊為國父。
落實憲法精神只是促進全體同胞溫暖互信的第一步,因為不和周遭人崇拜相同領袖的人可能於親情、友情、愛情上遭受排擠,而每個人的親情觀、友情觀、愛情觀不是憲法有權規範的;A真誠愛上B,B真誠愛上C,不代表A也會真誠愛上C;但一個社會中的邊緣群體若渴望改善自己的人際關係,都會經由自發性的洗腦來幫助自己融入大環境;小孩子或許從來沒有因為己方國父的事蹟而真誠感動、流淚過,只是因為父母真誠感激國父,進而因為「希望爸媽能更愛我」而自發性洗腦,使國父成為自己心目中最感激的人。
自發性洗腦是什麼樣的滋味,讓筆者做個具體比喻:去年七月柯文哲出席「大學生公民咖啡館」活動時,有學生問柯:「企業實習為什麼沒薪水可領」,柯回答:「我沒跟你收學費就不錯了,還給你薪資?」。呂秋遠律師列舉古代師徒制特色,包括「師傅對待學徒要像對待自己的兒女一樣、供餐供宿、包辦一切必要開銷、公司的未來須交給學徒、犯錯只能家法伺候、請把自己的兒子或女兒許配給這位學徒」等十項,指出如果做得到上面10點,那麼歡迎不給實習生薪水,否則,便不可假藉傳授的名義,行剝削之實。而成大李忠憲教授則在臉書上對呂秋遠的主張質疑道:台灣很多人以為善意和道德良心,可以取代制度和法律,這是行不通的,我拿到薪水,可以自立自強,住在自己的小公寓,才能成長,再怎麼好,也不希望和師傅二十四小時在一起,師傅要嫁我的女兒,如果我不喜歡怎麼辦?這樣好的師傅和老闆,要求你壓迫下面的員工,或是做一些違法的事情時,你能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