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完全不提司法院的函示,另外引用四款解釋,有沒有道理呢?
彈劾監委引用四號解釋打零工上電視,都和寫文章無關
第一,(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這號解釋為的是「公務員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受僱於民營醫療器材販賣店打零工擔任店員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結論是利用公餘按件計酬,與任職機關機密無涉且無損公務員尊嚴者,不違法;
第二,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重申前一款解釋,只要不涉機密,無損尊嚴,不違法,但有補述:「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擔任打零工店員,如非偶一為之,而係經常、固定者,即不符本部上開函釋意旨」;簡單講,打工可但固定周休都當店員不可;
問題是:打工當店員和寫稿,是兩碼子事啊。「英系監委」看重的是「非偶一為之」,就算要硬套,一個月三十天,寫兩篇稿子,算「固定」還是「偶一為之」?
第三,(86)台法二字第1553441號,講得是公務人員擔任電視台之「常態性質」之節目主持人,因為具有「固定」、「經常」與「持續」等意義,就屬「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之列,比方彭文正專任台大教授時卻天天主持節目;但這號解釋也和寫文章無關,同樣的,天天主持節目叫「固定、經常、持續」,一個月三十天寫兩篇文章無論如何稱不上「經常」或「固定」?
第四,部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進一步說明上一號解釋,強調公務員倘應邀擔任電視或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其性質應屬非常態且未支薪者為限,目的是為使政務推動順利,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民眾溝通意見。同樣的,上電視有上電視的解釋,寫文章有寫文章的解釋,如果就寫文章沒有解釋在前,監委硬要一通百通,似乎也別無辦法,但如此明確的司法院函示在前,監委故意視而不見,只有一個解釋:惡意入人於罪。
附帶一提,社論代表社方立場,可以是一人寫也可以是一組人寫,社方有修改甚至棄之不用之權,不叫「匿名投稿」,一般讀者不懂,彈劾監委好逮也是學者專家,刻意加重「匿名」,也是惡意。
畫好彈劾箭靶再射箭,公懲會如何面對自己的函示?
問題來了,法令解釋權在司法院、考試院(銓敘部),不在監察院,這樣的彈劾案由,司法院公懲會要如何判定?是依司法院七十年不改其宗的寫文章不違反服務法之函示?還是各款與寫文章無關的解釋為准?國立大學教授不論寫掛名專欄或寫社論,都有其更深於媒體從業人員的「專業」,禁絕無妨,只是可惜,難道從今往後真要讓媒體獨攬「專業見解」之影響力?至於政務官到底能不能寫文章?或許有專業也有媒體倫理之考量,難不成未來政務官寫文章只能「政令宣導」不但不能支稿酬,還要「付費上刊」(置入)?還是一旦入公門,就要放棄言論自由?
最重要的,即使因應「卡管拔管」而生的政治氣候,非要做成政務官寫社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所有法律(包括規定、行政命令或解釋),那也得做成新的解釋才能論罪,否則即是不教而殺;因為有函示在前,就算要有新的解釋,法律不溯既往,新解釋也得從今後開始,哪有從舊案回溯開刀的道理?照英系監委的邏輯,違法與否由其認定,甚至沒有公務員主管機關銓敘部的正式說明,讓彈劾案成了打擊「眼中釘」或政敵的工具,今日受害者是管中閔,他日受害者又豈知是誰?這就是蔡英文總統以黨派黨爭之見提名監委的結果,為所欲為的英系監委,必將成為蔡英文執政無法抹去的政治汙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