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該廢除,在國內一直是重大爭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2日協同英法德等國辦事處及律師、人權促進會一同對「是否廢死」議題,以多國自身法制為例,給台灣借鏡。而會中也對「要不要廢死,我們尊重民意」的說法提出討論,表示當中真正的尊重民意,應該是負責任的提出替代措施,讓人民可以思辨、選擇。曾為英國上議院議員的普維斯(Lord Purvis),對於死刑是否做為終極司法手段,於座談會上,娓娓道出了英國廢死的歷史。
要懂得運用判斷力 民代不單只是反應選區的多數意見
「如果有人願意奪走別人生命做為犯罪行為的話,那麼他們生命自然也應該被國家加以剝奪。」普維斯表示,1964年,國會議員在新政府支持之下,提出一個新的議案,此次法案有附帶5年日落條款(意指5年內廢除死刑嘗試無法成功的話,還是會回到之前死刑存在的狀況),他們嘗試在英國完全廢除死刑。
「如果民意是如此強烈的支持死刑存在,那身為國會代表的議員,又何以要投票反對死刑呢?」普維斯表示,尤其是兒童謀殺及執法人員或警察遭謀殺,犯罪者最被視為該處以極刑。但是國會議員或民意代表該在民意與人權中扮演怎麼樣的角色?普維斯表示,一個最基本的原則:規範拘束立法人員的原則應為「他們是民意的代表,而不是單純接受委任」。
對於拘束立法人員的原則,普維斯表示,真正國會議員的責任是懂得運用判斷力,而不單單是反應選區的多數意見,他表示,在和平非戰爭時期,卻授權給國家去剝奪生命的立法方式,「這其實並不恰當」。
一個完美的司法及系統 是不存在的
對於是否能設計出一個完全不受政治或民意干預的司法系統,普維斯表示「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他說明,立法機關之所以不完美,是因為沒有辦法立出一個完美的法來解決制度裡先天的邏輯跟瑕疵問題,也沒辦法明確區分哪些罪行應受死刑處罰、哪些不必。
基於以上這些理由,普維斯表示,英國國會廢除死刑,之後即便國會議員曾有13次試圖恢復死刑,「但基於國會議員的良知,這些幾乎都沒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