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哺乳期間不得於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6時工作,違者雇主可處9萬到45萬元罰鍰。不過,女性勞工反映此舉反而影響就業權益,因此勞動部8日發布解釋令,若女性未親自哺乳,事先簽署切結書後,就可不受禁止夜間工作的限制,解釋令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8日表示,部分企業為了避免觸法,無論女性勞工是否有哺乳,一律禁止輪值夜班,有女性勞工認為影響就業權益,而向勞動部申訴。
勞動部表示,經邀集學者專家、部分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雇團體及相關婦女、衛福團體共同研商,認為原則上仍禁制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進行夜間工作,不過為了尊重女性勞工的自主權及工作權,女性勞工可親自提出不需夜間哺乳的證明,就可於夜間工作。
不過,勞動部也強調,雇主絕對不能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切結書,且有關證明文件,雇主應該事前妥備,如果雇主勞動檢查後才請女性勞工補證明,將不予認採。此外,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時,如有需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