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4日舉行年終記者會,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財政部配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日前已與四大會計事務所,針對台商回台課稅議題進行討論,未來將透過法令配套,讓租稅配套更加周延,針對台商早期以個人名義投資海外,其海外帳戶資金,係由本金與獲利累積的「大水庫」,若台商無法舉證,個人帳戶內資金,哪些為累積未分配盈餘,財政部方面將訂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為回台投資匯回資金,訂定專屬稅率。為了讓台商匯回資金,專款專用於實質投資,經濟部與金管會將訂定配套措施。
賦稅署署長李慶華表示,財政部配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行動方案」,除了在經濟部投資台灣辦公室單一窗口,設立專屬稅務諮詢服務外,針對台商匯回資金,若涉及海外所得事實認定部分,財政部方面已成立專責小組,由全台五區國稅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蘇建榮表示,財政部日前就台商資金回台的課稅問題召開諮詢會議,邀集四大會計事務所,透過實務見解,希望讓法令配套更加周延。蘇表示,台商回台的賦稅問題,目前分成兩塊,一塊是所得與非所得的認定問題,另一塊是如果資金匯回部分,無法認定是所得或是本金,的相關處理機制。
蘇建榮表示,針對台商投資海外,歷年累積之投資利得,財政部方面將提供行政簡化措施,採取一致性認定原則,讓資金回流後,不會因為沒有辦法提供相關憑證認,遭到國稅局逕行認定為所得,對其課徵20%營所稅。
若無法舉證為「所得或非所得」恐還是得訂專法
李慶華表示,財政部將發布解釋令,規範資金匯流不涉及所得課稅態樣,以及檢附認定文件,化解外界誤解。台商針對匯回資金若無法舉證為「所得」或「非所得」,依據《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財政部還是得訂定專法解決。
李慶華表示,營利事業依據相關法規,海外子公司投資收益,本來就會透過合併報表的編制,反映到集團母公司,資金匯回部分是否為海外投資所得,認定上也比較容易,「台商資金匯回之所以會發生租稅爭議,主要係台商以個人名義海外投資部分」,因此,未來財政部針對台商資金匯回部分,所發布之行政解釋,重點將擺在個人海外投資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過去一段時間,已經針對3家台商進行稅務輔導,李慶華表示,個人海外投資利得部分,台商雖然也可以舉證,但台商投資海外,早期很多係以個人名義投資,海外帳戶資金是個池子,本金獲利混合在一起,帳戶內的資金,「有些可能早年銀行借貸,或減資收回股本,這部分就沒有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