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3月6日施明德先生與我向檔案局「依法」申請應用以來的每一件,都是針對被列為永久保存的「國家檔案」,我們從未對沒有歷史價值的,「機關檔案」感到興趣。然而檔案局卻都搬出對付「機關檔案」的排除條款來「對付」我們所申請的「國家檔案」。怎麼會呢?這樣違法呀,可是就發生了!勞煩各位知情達理的人,請聽聽我們的說說我們的遭遇吧!這一趟受難者通往真相的路途中,以為「法律」已開出了康莊大道,沒想到一樣遇到了人造的鐵蒺藜,擺明對著我們說:「怎麼樣!你們不配真相!」
檔案應用的排除規定在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明文是規範「機關檔案」而非已經被歸類為「國家檔案」的檔案。並且已明白規定「准駁」權限在「各機關」,才有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檔案局的成立宗旨在於檔案的開放與應用,其管理的應是各機關判定並移轉過來應予永久保存的「國家檔案」。其職掌在於保存管理,並非「准駁」國家檔案之應用,蓋既然列為「國家檔案」就是「國家的記憶與歷史的見證」,這是她自己說的(2018/11/1),難道保存國家檔案不是為了人民的應用而保存的嗎?難不成是走回了老路,為了統治者的運用?
可是看看她一路怎麼枉法「私刑」我們的!我們不准看:告密者、情資來源、檢舉人、佈建資料、同監政治犯的小報告、蔣介石的紅批、某些公務員的印章、所有檔案裡照片、一些被攔截的信件、被政治犯家屬被監聽的資料、政治犯的自白、同案檢察官的偵訊筆錄、同案在審訊庭中的發言、政治犯的遺書、政治犯的考核紀錄、政治犯出獄後監視記錄、死刑犯的槍決前後照片、死刑犯的遺書........天知道她還隱藏了什麼?我們至今還沒弄懂到底她手裡的國家檔案有多龐大?有些她封起來不給看,我們硬拆開,結果裡頭是施明德與艾琳達的結婚證書,我們笑成一團,笑出了眼淚,她卻說:「因為這不在你們申請的範圍?」這是笑話,可你們能明瞭我們15年來「受辱」的感覺嗎?
一個在牢獄裡受監視25年半的良心犯,被沒收的一切書寫與記憶,這表示他被捕前就不知被監控了多久,加上在兩次無期徒刑之間那些被「監視」中自由的936天,前後加起來快三十年,這些是他五十歲之前那活生生的三十年青春啊!他沒有資格好好地有尊嚴地在檔案局裡,揭開歷史迷霧嗎?看見真相嗎?有誰比他更是白色恐怖歷史研究的導師呢?有誰比他更能敏銳地判讀國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