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連發生酒駕肇事致死案件,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法務部更表示,對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者,將研議修法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國民黨對酒駕加重刑責,難得與民進黨有政策上共識,希望列入會期優先法案,甚至準備修法在車輛加裝酒精控制器。
法務部年後「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將討論修法,傾向將刑法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增加「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構成要件。事實上,酒駕致死罪刑度已經夠重,就算將酒駕致死提高到無期徒刑,真能治本嗎?刑法理論上,酒駕致死與酒駕殺人,完全不同要件。目前看來,行政及立法機關卻只想破壞刑法理論,以滿足鄉民及輿論要求。
來看看幾個會說話的數字,法務部矯正署107年關於入監罪名及人數的統計資料,監獄新收人犯共計35999人,公共危險罪入監9909人(近五年來,每年都在1萬人左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監10948人(近五年來,每年也都在1萬人左右)。也就是說,酒駕及毒品犯罪這二種受刑人,監獄佔了一半以上。政府針對「酒駕」及「毒品」犯罪的刑度愈定愈高,但這二類型的犯罪數量,並沒有結構性改變,這是一般民眾不知道的訊息,政府不應該告訴鄉民真相嗎?嚴刑峻罰完全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不管國民黨或民進黨執政,腦殘的政客及無能的立法者,只會用輿論式立法,不斷亂喊口號,繼續騙選票。
參考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以交通刑法為例的報告內容,曾以日本為例指出,就算以嚴厲刑罰威嚇,還須搭配強力掃蕩。隨著執法及民眾改變行為,長期看來,也未能嚇阻酒駕發生。反倒是交通安全設備、交通違規取締、駕駛人管理機制等交通週邊作為的完成,交通事故減少效應才漸漸浮現。
我國自從增列酒駕刑責後,監獄內此類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數,居高不下,這個問題才是值得重視的。前述報告,提到日本專門處遇交通事犯的設施之一的市原刑務所的調查,說明收容人酒後駕車的動機及理由:「1.因為位處交通不便的地區,不得不駕車移動。2.因為應酬而飲酒,若搭乘計程車的話隔日取車很麻煩,故駕車離開。3.習慣工作完畢後和朋友喝酒,而周圍沒有阻止酒後駕駛的人。4.因為居酒屋有停車場,於是駕車前往。5.職業駕駛在長距離駕駛途中,小睡、休息時飲酒。」台灣可借鏡相關情況,研擬預防類似酒駕方案,比事後嚴刑峻罰來得有用多了。
過往,曾有立委提議增訂刑法專章及依違法輕重給予不同處罰,例如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嚴重超速等不同違法態樣,將處罰層次區隔,此為適切立法方向。台灣有訂立交通刑法或特別法的必要性,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刑罰處遇等,都可在此規範;若想考慮酒駕連坐、車輛沒入等,亦可在此法討論。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嚴重超速、飆車競速、重大交通違規等行為態樣,可作不同處理。其次,司法實務判決,台灣人命似乎不值錢,消基會曾諷刺說人命不如一條三百萬元的神豬,特別法亦可提高民事賠償數額。還有,這類型受刑人特性,較不同於傳統犯罪人,入監或處遇應有不同處理,例如是否要設立新型態的交通監獄、矯正處遇等等;若無資力賠償,加害者相關工作收入是否要賠償被害者,都可研議立法。
台灣地窄人稠,相較先進國家,死傷車禍比率算高,酒駕肇事只是原因之一,相關酒駕或重大違規車禍肇事者,不同於一般傳統殺人竊盜之犯罪者,故我國需要一部特別交通刑法,在還沒有訂立交通刑法或特別法前,重大死傷車禍的公理正義,有賴法院維持。
酒駕肇事非常可惡,沒有人不知道,事前預防及犯後懲治賠償,都要有治本之道,若連治標都有問題的方法,應該三思。防治此類犯罪,政府不能胡亂投藥,高喊「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這種網路治國的政治口號,可以理解。但法務部若真的提案,立法院也真的胡亂修法,就如某法官說的:「不該弄得整本《刑法》只剩下殺人罪,難道都是畢業於鄉民法律系?」除了酒駕肇事,還有許多類型化的交通犯罪問題,立委諸公請加速交通刑法的立法吧!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