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同意,台灣酒駕問題已經病入膏肓。酒駕慣犯一犯再犯;酒駕新聞多到麻木;酒駕殺人頂多熱鬧幾天,然後「船過水無痕」;一大群「宋襄公」則保護酒駕者權益無微不至,不只法官輕判,自命人權關心者還投書媒體,宣稱「治亂駕用重典」無效、宣稱「台灣酒駕刑度已高於美國」,並反對新加坡式鞭刑。
這種麻木及保護,結果是造成政府與社會得過且過,不思制止酒駕。民眾只好自求多福,形成過斑馬線「行人要禮讓轉彎車輛」、行人在人行道上不敢太靠邊走及靠邊等紅燈(我的一些老友甚至已放棄沿街散歩的運動),以免隨時飛來橫禍,莫名其妙「死於非命」。
這是什麼社會!當我們已經努力過渡到民主,免於隨時被國民黨警察特務逮捕,我們卻迎來街頭人身自由無保障,處在酒駕及亂駕的極大風險中:法治完全不進步,人權觀念被用來護衛加害者;民主又造成漫無限制的自由,「只要我高興,什麼都可以」。這能叫做「民主社會」嗎?能叫做那群「宋襄公之仁」者口口聲聲反對治亂駕用重典的「文明社會」嗎?
美國對付酒駕及交通違規確實刑罰很重,更別說酒駕肇事乃至殺人。台灣的「宋襄公們」說我們的刑罰比美國重,那為何最近酒駕殺人的台中金錢豹酒女,前年喝酒拉k兼酒駕逆向行駛,把人撞成腦震盪,竟判處六月徒刑,得以易科罰金?如此輕罰,導致她去年再度酒駕被逮,今年五月吊銷駕照,十一月又再撞死人,並且加速逃逸,被抓到後還誑稱別人開車,幸賴調閱監視器拆穿其謊言。而奇怪的是,她這次也未像美國依謀殺罪送辦,而是依公共危險罪送辦。難道這不是謀殺,只是公共危險嗎?意思就是意外殺人嗎?
「宋襄公們」的文明程度完全不值一提。台灣不只是一個喝酒成習、酒駕嚴重的社會,還是一個人情及關係(關說)極度犯濫的社會。「宋襄公們」拼命寫文章維護酒駕者權益,並搬出國際人權公約;他們若非「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就是「故意看不到」這個關係社會真相(連酒駕堅拒酒測者,一二審法官居然都判不必付警察職權行使法明訂的九萬元罰款,也就是酒駕者以後都可援例關閉車窗拒絕酒測)。
美國沒有台灣這種喝酒成習及酒駕嚴重文化,尚且對酒駕累犯採取更嚴厲處罰(五年內再犯,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及刑期加倍。七年內三次酒駕被捕,將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無造成任何傷亡)。和台灣酒駕文化最類似的,是日本及中國大陸。但醫師王浩威最近專欄已指出,日本真正徹底執行「酒駕重罰」的轉捩點,是2006年福岡縣一起三人死亡車禍,「這讓民眾意識到,如果執行法律的公務員對這都不在乎,怎麼會有任何效果呢?因為這樣,日本民眾不斷向日本政府抗議」,直到政府改變「表面行動」(沒有法律或有法律而不認真執行,縱容法官成為酒駕共犯)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