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中旬台中市又發生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的案件,諷刺的是台中市警局局長才剛呼籲民眾切勿存僥倖心理輕忽酒駕嚴重性,不出隔天即發生憾事。
每年自「立冬」至農曆新年過後長達近四個月都是酒後駕車高風險期,台中市光是本月立冬前後實施全市取締酒駕大執法,動員超過兩千名警力,三天內取締168件酒駕車輛,其中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81人,其中不乏與朋友聚餐吃薑母鴨、燒酒雞「補冬」而酒駕的案例。
台中市八大行業興盛,夜生活精彩本無可厚非,卻連帶使得部份民眾法治觀念薄弱。酒後不能開車不是理由,必須連人帶車一起離開卻有各種理由,這跟酒駕者的自信無直接關聯,其當下不過就是個酒量很好或意識不清的傻子。
在不少以長輩為主的群組中,週末也會流傳彙整警方臨檢點的訊息,在宴席間拿出來「好康道相報」,神情和語氣好像發現新大陸一樣;民代助理到監理所提前帶走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違規民眾當成選民服務時有所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此項條文堪稱酒駕者規避刑責的「帝王條款」,如果駕駛人酒量夠好,生理平衡檢測通過,員警也懶得或無法立即報請檢察官開立「開立鑑定許可書」施以強制抽血,幾乎可以用九萬當買路財,事後還可以至監理所辦理分期繳納,如此貼心的服務讓市庫增加不少罰金收入。
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在案發後真相只會越辯越模糊,上調解委員會是一回事、簡易裁決是一回事、進入訴訟程序又是一回事,且肇事者都可以雙手一攤沒錢賠寧可去關,多數時候只是凌遲被害人家屬。
只要監理法規、道路環境、國民素質沒有改變,每年依然會有上百人因交通事故而犧牲,對酒駕者施以「鞭刑」不過是當前在一個少見多怪的刑罰方式上替民怨找出口,這是台灣社會的悲哀現實,然後多數員警都想調離台中市第六分局也是現實。
*作者為政治工作者,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