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比武受傷,對方要負法律責任嗎?

2016-03-2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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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電影中,兩人簽署的生死狀,可以說就是兩人間互相承諾、同意放棄自己的生命、身體重要機能法益(利益),這就是我國法絕對不允許的。因此,何金銀打傷大師兄就該當第282條的加工自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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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李旻娟,2012:《競技運動傷害行為之可罰性─以被害人自我負責為中心》,成功大學碩士論文。

註一:

行為人的不法行為,原則上可以因為被害人事前的承諾(同意),而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此即學說上所稱的「得被害人承諾」的阻卻違法事由。理由是行為人不法行為所侵害的是被害人的利益,而被害人對於自己的利益有處分的自由權,被害人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放棄自己的利益。但承諾必須在被侵害前表示,且在被侵害時沒有反悔,才有阻卻違法效力,事後的承諾並無阻卻違法的效力。

註二: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第282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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