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酒駕致死等同故意殺人」一席話,法務部於年假後著手修法。對於酒駕肇事頻傳,行政院長此類宣導式口號,固然能瞭解其作法及道理。法務部在修法時,草案內容除了反映民意,仍應符合刑法理論。
酒駕本身為犯罪行為,若酒駕肇事致人死亡又是一個犯罪。因此,酒駕致死,是酒駕罪與致死罪結合成的一個罪,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殺人,目前並無這個罪。因應民眾期待酒駕致死給予更重的處罰,勢必將酒駕肇事死傷的刑責加以提高。
酒駕行為之高肇事率,而欲以酒測值的高低,認定有無殺人故意的標準(例如:0.25mg/l以上為單純酒駕罪,若濃度超過0.75mg/l、0.85mg/l或1.50 mg/l致人死亡,論以殺人故意),其實是將酒駕致死罪的法定刑度,提高至殺人罪的刑度。這種將「酒精濃度高低」變成法律上的要件,就刑法理論,實際上是以酒測值的高低,變相提高刑度而已。例如在日本,關於酒駕行為依其《道路交通法》區分為酒後駕車(超過一定濃度)及較嚴重之酒後不能安全駕車(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二種犯罪類型,予以不同的刑度;針對酒駕致死傷的刑度,則依《自動車駕駛致死傷法》,最高可以判到十五、二十年。立意嚴懲酒駕,防止酒駕肇事。
我國目前酒駕罪,呼氣酒精濃度0.25mg/l以上論以刑罰,在此濃度以上,未區分酒醉程度或有無達到不能安全駕駛,而法定刑有所不同,並非妥當。此外,我國關於酒駕致死傷罪之法定最高刑度,比起鄰近國家日本,相較為輕。此部份在修法時,應該會提高刑度。除了提高刑度作為威嚇手段,酒駕防治教育及其相關周邊配套等,更是重要。
有人怪罪法官判決太輕,導致酒駕犯罪居高不下,這是對大部份法官判決有所誤解。提供一些數字給民眾參考,會瞭解很多是非對錯,不是一棒打下去,問題就解決了。這十年來(97年至107年),監獄受刑人每年的收容人數約莫11萬多人(扣除出獄人數,實際在監人數約莫6萬人),每年新入監人數約莫3到4萬人,一半以上是毒品與酒駕者。毒品、酒駕、竊盜、詐欺、傷害,這五種犯罪類型,排名前五名。殺人類型犯罪,地檢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這五年來每年很穩定地維持在1600人左右,關於殺人強盜等重罪,都維持在穩定的少數,台灣算是治安良好的國家。
關於「酒駕」類型犯罪,107年地檢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人數接近6萬人左右(這五年來,每年約在6至7萬人;前面數字,還不包括地檢署「酒駕緩起訴」的2至3萬人),每年酒駕入監者約莫在1萬人左右。也就是說,如果全部酒駕犯6萬人都抓去關起來,台灣監獄根本不夠關,監獄每年新收人數也不過3到4萬人。請問一下,這是法律問題還是社會問題呢?
對於嚴重酒醉程度開車肇事致死者,以刑法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及既有不確定故意規定,法院就足以處理了。預防酒駕,除了嚴刑峻罰或多蓋監獄,觀諸前面相關數字,顯而易見,良好便利的大眾交通工具、生命教育的加強、代駕共乘的推廣、潛在酒駕者的法遵啟蒙、酗酒者的戒癮治療及其他相關面向防治,才是政府應該投入更多資源的良策。畢竟,大家都不希望監獄蓋在我家旁邊!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