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請法官教我怎麼行銷?

2016-03-2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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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一審判決出卻讓食品業者無適從?(圖為「頂新不倒、食安亂搞、捍衛食安大遊行」資料照/葉信菉攝)

頂新一審判決出卻讓食品業者無適從?(圖為「頂新不倒、食安亂搞、捍衛食安大遊行」資料照/葉信菉攝)

味全混油案宣判後,不只是給食品業丟下一個震撼彈,更是對行銷業上了緊箍咒。法官認定,味全的「綠果多酚調合油」只有1-2%的橄欖油,包裝上卻有橄欖的圖案,是用命名、包裝試圖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被犯了詐欺罪。我想請問法官,這堂法院的行銷課,若是必修,恐怕讓行銷業從此消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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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不含有一點點誇飾,那是不可能的,睫毛膏的廣告模特兒,每個人的眼睛都跟扇子一樣,你會因為刷出來的結果,睫毛沒有真的比臉長、沒有濃密到不透光而抱怨嗎?「某某商品含有豐富的某某營養素,更添加珍貴的某某成分」,這樣的句子是否很熟悉?從化妝品、嬰兒奶粉、保健食品到零食飲料,都不難發現這樣的句子,但所謂「豐富」是怎樣叫豐富?「添加」是加多少叫添加?「黃金比例」難道一定得要是1:1.618,否則就是詐欺?

一個產品的命名,遠比一般人所想像的還要慎重。產品名稱,不僅是識別產品的名字而已,一個好的品名要讓人一望即知產品的內涵,甚至去想像產品有一個美好的內涵,可以為消費者帶來無限的利多,比如說銀行的借貸專案,一定會讓你覺得有了這筆錢之後你就會有美好的未來、開創嶄新的人生,絕不可能叫做什麼「負債累累專案」或是「超高利息貸」之類讓你看了倒退三步的名字。除此之外,產品名也可能延伸到後續廣告的核心概念、影響到slogan的發想、商品的包裝等等,簡直比幫新生兒取名還重要啊!

但是話說回來,也不可能為了迎合消費者的期待,企業就卯起來亂喊一通,把沒有的說成有,那就是詐欺了。尤其某些領域的產品命名有很詳細的法律規定,比如說100%純鮮奶才能叫「鮮奶」,否則要叫牛乳、調味乳,或是先前在吵的要100%米製的才能叫米粉否則要叫炊粉等等,保健食品的用字遣詞更是讓廣告、行銷人傷透腦筋,你必須讓消費者幻想吃了就會變瘦,但是又不能直接說出來。油品命名的規範則是,如果一個產品是「某某橄欖油」,那麼它必須含有50%以上的橄欖油,如果它是「某某葵花橄欖油」,那就表示葵花油跟橄欖油都必須各含30%以上。此外,市面上不管是什麼樣的產品,它的成分標示一定都是含量最多的寫在第一位,依照含量高低降冪排序,這已經是常識了。

因此,就這件事情上,假如味全的產品既沒有叫做某某橄欖調合油,成分也如實把含量最多的基底棕櫚油排在第一位,也就是一切合乎衛福部的規定,就像市售果汁只要標明清楚果汁含量10%以下即可,各類產品各自遵照相關規定來命名、包裝、行銷,何錯之有?一個合法的命名和包裝竟被法官認為觸犯詐欺罪,那我們還真是人人自危,看來也是時候該建議公司的AE別接食品業的案子了。

業者到底有沒有跨過行銷跟詐欺之間的那條線,法律是最基本的原則,業者在符合法規的範圍下,本來就有自由行銷的空間,如果一切照著規定來也叫違法,那或許真的要跟味全抗議的一樣,請蝦味先改名叫「澱粉豬油棒」才叫誠實,我們也不會吃到什麼叫做「玉米濃湯」的零嘴了,從此以後企業為新產品命名就再也不需要行銷人來苦思,市面上淨是一些無趣的澱粉豬油棒、澱粉豬油條、食用色素黃色4號馬鈴薯粉薄片好了,蝦味先也得在包裝上趕緊把那隻超大紅蝦拿掉才行(也好,反正那layout也不是特別美觀)。

*作者任職於廣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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