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週刊報導,浩鼎在收到解盲失敗報告當天,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之女翁郁琇也有出售股份。有律師指出,如果消息屬實,則可能觸犯證交法第157條之1有關內線交易的法規。
但是律師也提到,若從實務上來說,內線交易定罪相當不容易,如果要認定違法,指控者必須要有直接證據,可以明確指出翁郁琇有主觀犯意,如有往返資訊能夠證明翁郁琇對浩鼎解盲失敗一事早就知情;不然就要有證人能出面指控。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10%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的人;依上述之相關法規,凡是符合該身分的人,或是從這些人得到消息,而能夠詳細了解上市櫃公司有能夠嚴重影響股價的消息時,在消息被確定後,在公開前與公開後的18小時內均不得買賣該公司之股票。
而依照周刊報導分析,浩鼎是在2月19號的傍晚收到失敗報告,翁啟惠的女兒卻在當天的白天賣出部分持股,明顯是在重大消息明確前的18小時以內,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規定是不能賣出股份的。
但是另有律師表示,如果翁郁琇事前真的不知道浩鼎解盲失敗的消息,出售股份只是巧合,就沒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