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性騷擾辯稱「婚外情未遂」無效!司法院駁回再審 監察院肯定判決「接地氣」

2019-02-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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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名女性助理揭露法官陳鴻斌在2012年對其進行之握手、擁抱、親嘴角等性騷擾行為,經同事反應事件曝光,陳鴻斌因此遭免職。示意圖,非本新聞個案。(資料照,龍德成攝)

2014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名女性助理揭露法官陳鴻斌在2012年對其進行之握手、擁抱、親嘴角等性騷擾行為,經同事反應事件曝光,陳鴻斌因此遭免職。示意圖,非本新聞個案。(資料照,龍德成攝)

2014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名女性助理揭露法官陳鴻斌在2012年對其進行之握手、擁抱、親嘴角等性騷擾行為,經同事反應事件曝光,陳鴻斌因此遭免職。而後陳鴻斌申請再審時,受命法官陳志祥罕見為判決上媒體為同事護航,表示助理多次主動討好陳鴻斌、陳只是「婚外情未遂」,引社會譁然;而2月14日司法院職務法庭宣布駁回這起再審、維持陳鴻斌免職,今(21)日監察委員王美玉、方萬富對此判決表示肯定:「我們欣見司法改革更趨積極,頻接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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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方萬富新聞稿指出,此案具指標性意義,反映諸多層面問題。程序面上,陳鴻斌認為當初陪席法官黃國忠曾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在免職判決應迴避而未迴避,因此申請再審,對此監委質疑:「曾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是否為迴避事由?公懲會委員長在什麼情況下應依照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擔任職務法庭合議庭的審判長?」

而後再審判決從免職翻案成罰薪,過程也拒絕嗣後到任之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對此監委表示:「法定法官原則之內涵並非法官恆定,尤其法官法之所以明定公懲會委員長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係鑒於其審判經驗豐厚與職務歷練完整,熟稔公務員懲戒、銓敘等事務,性質屬於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不容以順序表或備考欄文字予以曲解。」

20180417-監察委員王美玉(右)、方萬富(左)17日針對「陳鴻斌案」,召開記者會提出再審的立場。(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王美玉(右)、方萬富(左)去年4月17日針對「陳鴻斌案」,召開記者會提出再審的立場。(資料照,顏麟宇攝)

至於性騷擾相關問題,包括:對助理工作與績效評定、具解聘、續聘等考核與監督權的法官,二者間權力關係不對等,在性騷擾的判斷上是否受到重視,及如何消弭司法人員對於性別、性騷擾的陳腐刻板觀念,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規定?

監委表示,本次判決雖無法對這些制度性問題予以回應,但判決結果顯然肯定監院所提證據,也澄清前法官陳鴻斌以程序問題進行之干擾、辯稱與助理「兩情相悅」等卸責之詞。

過去總統蔡英文曾對此案表示:「深刻感覺到台灣社會距離性別平等,確實還有一段路要走。」對此監委則言:「本案不會是句點,我們欣見司法改革更趨積極,頻接地氣,在監督政府與實踐CEDAW公約的路上,監察院將不畏風雨持續呵護人權的苗圃,負起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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