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針對提高酒駕罰責的社會輿論高漲,立法與行政相關部門也紛紛提出修法版本,對於嚴懲酒駕可說已是全民共識。而一般民眾開車在路上遇到臨檢,直覺反應都會認為警方正在進行酒駕臨檢,因酒駕有明確的數據規範,一旦酒測超標就立即開罰或移送;但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警政署統計自104年到107年間,施用毒品而駕車的毒駕肇事就將近萬件,可見毒駕事件對於公眾交通的危害並不遜於酒駕肇事,但絕大多數毒駕行為人,卻因舉證困難而躲過公共危險罪的處罰,最後僅有約百分之十的案件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辦,而高達九成的毒駕行為只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
在政府機關強力宣導酒駕零容忍,以及新聞強力報導之下,只要發生酒駕事件,往往引起眾怒批評,酒後駕車已然成為全民公敵;反觀於公眾安全危害程度不下於酒駕的「毒駕」行為,法律規範上卻因沒有如同酒測儀器現場判定是否有酒駕情事,而訂有客觀判斷標準。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相關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兩年以下有徒刑,條文中「致不能安全駕駛」是屬抽象規定,若無法證明行為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則僅能依據道路安全處罰條例處行政罰,而免去公共危險罪的刑事責任,形成「酒駕一定罰,毒駕未必罰」的怪異現象。
酒駕與毒駕相關犯罪都公共危險罪章,欲保護的法益都是公眾的用路安全,綜觀毒駕相關規定未如酒駕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毒駕性質上屬於危險犯,必須要有積極事證證明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態樣,才會成立公共危險罪毒駕,而目前執勤員警只能依據是否語無倫次、意識模糊、神情呆滯或注意力無法集中,進而進行採尿檢驗,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構成毒駕行為,但實務運作上發現舉證過於困難,即使車上查獲毒品或事後驗尿證明有吸毒反映,也都僅能以毒品罪送辦,必須同時具備「施用毒品」與「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才會成立毒駕,導致以防制毒駕行為保護公眾用路安全的成效不足。
毒駕與酒駕對於公眾交通安全的危害相同嚴重,但因現行法規定不足,兩者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有無「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存在,因酒駕案件有酒測規定判斷,酒測值一旦達標就一律構成公共危險罪;反觀毒駕行為人,卻因欲證明不能安全駕駛有其困難,而脫免公共危險罪的處罰,導致「合法飲酒,酒駕一定罰」、「違法吸毒,毒駕未必罰」的怪異現象。因此,在這次行政及立法機關都計畫修法,將酒駕刑責提高的同時,建議思考將刑法公共危險罪關於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刪除,未來只要吸毒駕車,不論是否能安全駕駛,皆構成公共危險罪,以增加刑法嚇阻的效果,公眾交通安全得以維護。
*作者為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發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