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癱軟躺在地上,叫也沒反應…」在台灣當房東,最害怕遇到這幾種房客

2016-05-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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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誓我再也不當什麼房東了!」阿錢忿忿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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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講堂-房東要自保,可考慮租約公證

當房東最怕的除了收不到租金,就是遇到房客在屋裡出了意外。相較之下,欠租的糾紛還算是小事,根據《民法》規定,房東對於房客欠繳租金,要等到押金扣完又連續欠繳兩個月租金後,才可以請求自己的權益。要是遇到這種狀況最好先行溝通,若溝通不成就要以存證信函催告,若房客置之不理,就得申請訴訟判決至等待判決結果,最少會花掉半年以上的工夫。

如何事前預防?我倒是建議房東們不要怕繳稅,事情放在檯面上反而能夠自保,其中,將租約公證是個可以考慮的方法。雙方完成簽約後,至法院或民間公證單位進行租賃契約公證,遇到糾紛時便可直接由公權力介入。 尤其對房東來說,房客欠繳租金、租期屆滿尚未搬離租屋處,一旦租約經法院公證,可直接由法院強制執行;對房客來說,也不用擔心押金遭房東惡意扣留等問題。特別是萬一房客避不見面,硬是轉變成「不定期租約」時,有公證的契約更可以透過法院收回房屋。除了法院辦理公證外,民眾還可透過民間公證處,進行租賃契約公證,以一般住宅租件來說,大約一千五百元就能輕鬆搞定。房客不妨主動向房東爭取契約公證,費用可由雙方均攤。

另一個房東很關心的問題是,是不是可以在租約上註明「防自殺條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從過去的經驗看起來,防自殺條款並非不可行,而是到了法院之後能否會被認為有「相對應的等值關係」才是關鍵。例如過曾有案例,約定連帶保證人須賠償房屋市價四分之三或以市價買回,但仍被判敗訴,主要是縱使發生身故事件造成房屋變成凶宅,其損害的利益也未必高達房屋市價四分之三,依《民法》第二五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繼承人可以依據此條文請求減少賠償金額。

同時,《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之一也規定,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故房東開出賠償金額高達房屋市價四分之三或以市價買回,可依《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主張無效。

不過,並非房客把房子變成凶宅都不用負責,過去曾經發生租約裡雖沒有「防自殺條款」,但法院認為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死亡,使該房屋客觀上難以出租或者出售,造成價值減損,判決房東可以依據侵權行為,向房客的繼承人請求賠償,當然繼承人亦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根據現行《民法》第一一四八條之規定, 主張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房東可不如你想像中輕鬆,有一定程度的風險,除了強烈建議簽約前跟房客約在公共場所,見個面聊一聊,多少了解一下彼此,平時作好敦親睦鄰工作,就能靠鄰居和管理員守望相助,預防勝於治療,這都是當房東之前想清楚、並做要妥善規劃的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寫樂文化《30堂千萬房產課:早知道早避險,租屋、置產、節稅、福地風水,財經台不會教你的房產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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