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吉」要快!不爽保險公司拖延理賠,保戶如果想提告,手腳可要快,否則保險金可能一毛都領不到。
台北一名周姓女子,2007年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2013年周女罹患思覺失調症,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間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總共住院338天。
結束住院後(2015年3月),周女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保險金116.4萬元,不到2個月,就將所有理賠文件都蒐集好,交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一直都沒有回應。
周女不斷致電給保險公司,詢問理賠申請狀況,得到的答案都是「仍在審核中」、「仍在處理中」、「還沒處理完成」諸如此類的回覆。
而這一拖,就拖延2年!2015年至2017年這2年間,周女打給保險公司的次數高達71次,保險公司都沒有直接拒絕理賠。期間,周女因為等太久,還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雖然評議中心認為,保險公司應理賠周女51.4萬元保險金,但這並不符合周女的期待,保險公司也不願接受,雙方沒有共識,導致評議不成立。
周女決定提告。雖然2016年1月周女申請評議時,評議中心就提醒她「要注意請求權時效規定」,但直到2017年5月,周女才正式提起訴訟。
周女住院是2015年3月之前的事,但她直到2017年5月才提起訴訟,中間已經超過2年。依《保險法》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為請求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保戶如果沒有在「得請求日」(一般是指事故發生日)後的2年內提出求償,保險公司有權以「請求權時效已消滅」為由拒賠。須注意的是,如果保戶只是不斷提出給付請求,卻沒有實際採取法律行動,一旦2年時效一過,請求權就會喪失。
所以,周女應該在「得為請求日」、即2015年3月後的2年內,也就是2017年3月之前,對保險公司提出訴訟,如此一來,保險公司就不能以「請求權消滅」為由,拒絕理賠保險金;但她卻直到2017年5月才提告,這不到100天之差,讓近百萬元的保險金飛了!
雖然周女聲稱,保險公司故意用「仍在審核中」、「仍在處理中」、「還沒處理完成」等說法,讓她誤信保險公司只是動作慢了點,但之後一定會理賠,害她沒有及時提出訴訟。
但法官認為,周女明知請求權時效已經進入倒數,還不趕快提出訴訟,而且就算保險公司拖延理賠,客觀上還是不會影響周女提起訴訟的權利。最後判周女敗訴,保險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
全案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
作者:何楷平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現代保險雜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