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型竟整出人命,年僅25歲的邱姓役男於知名整型診所隆鼻、墊下巴,未料中午手術,傍晚就過世,據悉,當時邱姓男子上午11點多開始手術,晚上7點多,同行友人見醫護人員忙進忙出,才知道狀況不妙,送醫仍宣告不治,究為醫療疏失還是術後體內排斥?檢警正調查,但家屬仍質疑係醫師經驗不足與處理態度消極所致。
從流行好一陣子的整型風潮以來,修修臉已非少數人之專利,有越來越多人慢慢可接受用後天醫學美容方式,來達到微調進而提升顏質之目標,這股風氣,也改變了既有的醫療市場,醫界開始有不少非本科系之醫生轉換跑道,投入於醫美診所之行列,姑且不論其龐大商機與利潤,整形或醫學美容確有謹守相關醫事法律或醫療常規之必要,有效的風險管理,病患權利始能獲得充分之保障!
《醫療過失之定義與特色》
我國刑法第14條就過失犯所為之規定,係以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雖預見構成犯罪之事實,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為其定義。又所謂醫療過失,更具體而言,應係指明顯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醫療行為操作實務等事項,診療醫師有所懈怠或疏虞而言。然醫療行為固以科學為基礎,原則上即應依循相關醫學知識予以操作,惟因病人體質差異、病況變化等,當今醫學經驗、技術、仍有其侷限,而具有不可預測性、複雜性與多樣性,此乃醫療過失與一般過失最大差異之處,有必要先予說明。
《成立醫療過失之客觀標準》
在醫療過程進行中,每位病人之具體疾病、病程進展及身體狀況等主、客觀條件往往不盡相同,且不時急遽變化,當有醫療人員適時依個案不同,所為斟酌、取捨具體事項之必要。如何選擇在最適當之時機,採取最有利於病患之治療手段,本屬臨床專業醫師本於求學與執業經驗,裁量、判斷之範疇,涉及醫師個人學術涵養與臨床經驗背景,此個別的學術與實務經驗之差異,實難要求一視同仁,劃出一道合理或規律之標準;倘診療醫師就此所為衡量,確有所本,並無明顯輕率疏忽,或顯著不合醫療常規之情,則不能僅因診療醫師主觀上認為此次治療為最適時、有利於病患之方式,而不採取其他作法,即判定其屬懈怠或疏虞,逕認有錯誤或延遲治療情事,而令其負刑法上之業務過失責任。
《本案應關注之焦點》
承如上述,本案雖為時下流行之醫學美容,惟其本質上仍屬醫療行為,所生風險絕不亞於其他診療行為,對於醫療安全之管控,主管機關實應予以重視並嚴格要求。再者,醫療行為是否符合刑法過失犯罪構成要件之判斷,司法審判者往往仰賴如醫審會等專業機構,一次又一次的漫長鑑定,始能作出最終之裁決,目前實務操作的結果,常緩不濟急,使當事人無法信服,而有遺憾,此事後救濟模式之窘境,亦有待相關學者進一步探討與研究。
*作者為律師中央大學產經所博士班暨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