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聲稱要廢核,如何在廢核下兼顧減碳備受矚目。德國聯邦統計局的數據顯示,不穩定之風電加上光電的比例在2013至2015年中為13.0、14.8及18.3%;其他較穩定的再生能源發電量(水力、生質能及住家廢棄物)分別佔10.9、11.0及10.7%;基載的核電則分別為15.2、15.5及14.2%,都無很大改變。由此可知,德國的風電及太陽光電有顯著增加,所減少的是煤、天然氣等排碳高的化石燃料。由此可知,在德國目前的廢核步調下,其碳排放還是可望下降。用德國的例子來主張台灣應廢核,並不具有說服力。
日本福島核災後 重啟核電方針不變
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16年9月30日出版文件--IEA國家的能源政策—日本的摘要顯示:日本在2011年福島核災後逐漸停止核電,導致多用化石能源及電價的不永續;現在的日本政府基於能源安全及能源多樣化等考量還是選擇了「加強核電安全」及「恢復核電」。
2011年福島核災發生在日本;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有被兩顆原子彈轟炸的慘痛經驗。再根據美國政府NOAA三千多年來的統計,日本的地震所引起的海嘯比台灣嚴重得多;因此日本停用核電的理由遠較台灣充分。但日本執政黨在有爭議下為什麼要「恢復核電」?值得台灣深思。筆者探討的結果如下:
(1)2011年日本大地震時,所有核電廠及傳統電廠都已停機,但海嘯導致福島一廠電力系統進水,致無法冷卻核心,最後造成其熔損及氫爆。
(2)離震央更近、震幅更大的女川核電廠,則因廠址較高且未因海嘯而失電,反而成為附近民眾逃避海嘯的避難所。
(3)日本福島核災後的獨立調查報告則明說:福島核災是因「缺乏海嘯對策」及「對策未達國際標準」所致。
(4)日本2012年後只有<9%的一次能源來自國內,基於能源安全的戰略考慮,日本擬「恢復核電」以增加「半自產能源」核電的比例。
核電是不是安全能源 需從專業來評估
台灣理性民眾、媒體及朝野對核電的主要考慮應是「核電安全」及其他問題「高階核廢料」(即核電廠發過電的核燃料),但這些考量都不應該是台灣繼續運用核能發電的障礙,理由分述如下:
1. 核電安全
核四曾停工又復工,其商轉的安全風險和核一、二、三不同,故分開來討論較妥:
(1)核一、二、三:日本福島核災後,台電核一、二、三、四已比照日本加強核電安全。世界核能協會最近的資料顯示:美國核管理委員會(NRC)已允許80%以上的核電廠延役至60年(有更多核電廠正申請延役)。延役所導致的發電成本極低,幾乎沒有空污問題,而且排碳極少,對美國的減碳甚有利。因此安全紀錄良好且管理為世界前段班的核一、二、三,應可比照美國延役至60年,惟所涉及的安全等法規應由政府及台電共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