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如果真要入境台灣,警方也只能依法逮捕歸案,所以法務部要拒絕逮捕通緝犯,很難說得過去。但是只給人、不給犯罪證據,等於是丟給台灣司法機關一個很大的難題。如果因為證據不夠而輕判,如何對受害人的家屬交代?陳同佳「被自首」,固然解決了香港政府的難題,但是對於台灣來說,加害者與受害者都是香港人,這人又潛逃回香港,我們原本就可以把罪證交給香港,但是香港卻沈默不要,而且不想審理,要把人交給台灣,拒絕司法互助,道理又何在?
陳同佳,目前只是嫌疑犯,並不確定他已經犯下殺人罪嫌。香港不願意給台灣證據,只要給人;台灣要給香港證據,他們又不收。未來的審理結果,該要由誰負責?受害人的真相,未來又要如何讓台灣的司法單位釐清?唯一能肯定的事情,就是我不會相信林鄭的善意,陳同佳來台灣,如果沒有香港政府在政治上的鼓勵與授意,要我相信他是因為良心發現,所以到案說明?我只能回答一個字:喔。
編按:香港政府於十月二十日針對此案回應:台灣殺人案疑犯表示出獄後到台灣自首純屬自願,他「被自首」甚至涉政治操作的指控完全失實。台方應務實和積極接收被其通緝並自願自首人士,特區政府會在法律容許下提供所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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