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說,性侵當時沒提告就代表無犯罪?知名律師這樣回應…

2017-05-1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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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日前指「性侵沒提告就合法」遭到各界譴責。 (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郭冠英日前指「性侵沒提告就合法」遭到各界譴責。 (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前行政院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先生,日前於臉書上對林姓女作家事件發表評論,將這件事描述為補教老師「愛護」了一位美麗的台南女兒,並將兩人關係形容為「有位難得的美女愛上了個俊富的台北人」,更於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此事件當時就應該提告,主張「當時沒有提起告訴,這件事情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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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令大眾譁然的言論,番充分展現了社會長期以來對於性侵害的迷思、美化性犯罪以及以男性為中心的性觀念。

回歸法律層面,此次事件廣受大眾關注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無論是刑法第221條違反意願、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或是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按照刑法第80條的規定,追訴期都有二十年。

為何刑法設計的追訴時效,長者高達三十年,短者至少也有五年,就是因為偵察機關難以得知未經告訴或告發的犯罪,而犯罪的受害者,對於是否要對行為人提告、何時要提出,會有各種複雜的考量,未必會於第一時間提出告訴,甚至最後放棄提告者比比皆是;再者,法律強調證據,而性侵害相關案件,多發生在隱密的地點,時常欠缺人證及物證,加上受害者要面臨極大的社會壓力,所以未提起告訴,或提起告訴,但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或者法院認為證據不足而判定無罪,與實際上侵害到底有沒有發生,並不能畫上等號郭冠英先生認為當時沒提告就代表無犯罪,顯然是一種謬誤。

正因為性侵害犯罪在證明上相當困難,而繁複的訴訟流程、社會大眾眼光,均會對受害者造成相當大的壓力甚至是二次傷害,因此2007年制定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性侵害犯罪訴訟制度的設計上,特別著重對於受害者的保護,例如要求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偵察審判中受害者得由家屬、社工、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陪同,對受害者為訊問或詰問不限制一定得在法庭內為之,亦得用設備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告或辯護人如在審判中對受害者有性別歧視之言行,該法亦要求法官應制止。

以上規範,均可看出性侵害犯罪的審理,相較一般犯罪而言更為敏感,對於受害者的傷害也較大,故有制定法律特別保障性侵害犯罪受害者的必要。

法律制度之設計是基於一定的社會觀念而成,郭冠英先生充滿性別歧視,忽視當事人間可能存在的權力關係,認為此次事件是出自於浪漫關係,是一位年長男性,對於年輕女性的「愛護」,此類發言,代表社會上仍存在許多對於性侵害的迷思和錯誤想像,也證明了完善保護性侵害犯罪受害者之制度必要性,以及持續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性教育的重要性。

責任編輯/蔡昀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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