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麗絲姐妹好:我懷孕三個月,男方跟男方父母都擺明不要小孩,逼我拿掉小孩,怕未來會用小孩跟男方要求金錢,請問我們可以用什麼方法,保護好我跟小孩的權利?我們也已做好寫切結書的準備,以後讓小孩跟男方田無溝,水無流!
律師回覆
這位姊妹,身為一個每天都在離婚與爭奪監護權的人而言,想要告訴你的第一課就是:要跟一個沒感情的人有共同的孩子,請別忘記孩子不是東西,那個人永遠是他爸爸。而且,他爸爸會有很多種方式來折磨這位媽媽。
這一課聽起來對你很殘忍嗎?是寫實,一點也不殘忍,縱然殘忍,也是對孩子殘忍,而不是對你。你認真想想,男方與男方父母都不想要這個孩子,而且希望你把孩子拿掉,你覺得他們是擔心你會以孩子的名義跟男方要錢嗎?可能是,這點我不否認。可是,真正的問題或許不在這裡,而是他們不想要跟你有任何的牽扯。他不愛你,也不想跟你結婚,所以如果有了孩子,將會是一輩子的羈絆。他們家往後的資產分配,都將跟這個無緣的孩子有關,所以他們恨屋及烏,連帶也不想要孩子。簡單來說,他們不要孩子,或許跟錢有點關係,但主要還是跟你有關,但是,因為他不愛你,這個孩子卻會在未來,注定沒辦法與生父好好相處,從出生開始就不被愛。所以,當然對你寫實,也當然對孩子殘忍。
所以,究竟要如何保障你與小孩的權利呢?
最好的方式,就是記得要戴保險套,不要相信這個男人告訴你,「如果懷孕,我一定會負責的。」基本上,如果沒有可以自己養得活、教得好孩子的決心,就不要輕易的認為父愛會自動內建在那個人身上。但是現在講這個已經太晚,所以只好談下一個問題:既然要讓孩子出生,你做好與這個男人糾纏一輩子的心理準備了嗎?
很多攸關於孩子權益的事情,切結書是沒有用的。當孩子生下來,第一個問題當然就是要不要讓生父認領小孩?即便切結書約定,父親往後不得認領孩子,但哪天這位生父突然父愛發作,只要有曾經撫育小孩的事實(例如付了做月子中心的錢),這時候就可以到法院請求認領,母親不能拒絕。為什麼?因為這是孩子的權益,他本來應該知道自己生父是誰。切結書,不能也不該擋住孩子與父親的聯繫。
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生父認領後,監護權歸誰?一般而言,一旦認領就是共同監護。共同監護的意思,就是以後孩子的大小事,要念哪個小學、要不要遷戶籍、辦健保卡、護照等等,通通都要父母共同決定。切結書可以約定好監護權歸誰,但也要孩子出生以後才能約定,懷孕的時候不能約(孩子都沒出生,怎麼約定監護?)一旦孩子出生,生父也認領,除非請法院裁定單獨監護,否則開始都是共同行使監護權。你確定你有辦法跟那個「不要孩子的男人」談孩子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