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監護權談好,下一個問題就是能不能不讓他看小孩?很遺憾,就算切結書上寫,生父永遠放棄探視小孩,日後生父又突然父愛爆發,想要探視孩子,依法就是得要讓生父帶走小孩,而且是每兩週就可以連續帶走二天,這是法院的最基本配備。往後,當你費盡心思把孩子的生活作息調整好,只要這位週末老爸放縱兩天,你就又要重新開始。重點是,孩子這種幼獸,就偏偏喜歡老爸的放縱,回家以後就會期待兩週以後的探視,被你念兩句,就會說想去爸爸家住,讓你覺得踢公北啊!太不公平了!
看到這裡,你還會覺得切結書可以讓你們「田無溝、水無流」嗎?當然不行。一旦孩子生出來,這個不想要孩子的男人,就會搖身一變來跟你爭取監護權。只要他想爭取與孩子相處的權利,他就可以隨時把協議書撕毀,要求法院給他適當的探視權。扶養費,你不一定要得到,探視權,你卻一定要給。所以,重點真的不是在於「保障你跟小孩的權利」,而是,你到底為什麼想要跟一個「你已經知道他不愛你與孩子的人」生下這個小孩?
因為已經懷孕三個月,一定要生?好,這麼說也對。但是既然決定要生,扶養費是你可以要的、監護權是你可以爭取的、孩子是他可以探視的。如果他想,孩子跟他的關係,就會是一輩子的牽絆。
跟辣個男人生小孩,還要跟他毫無關係,那是不可能的。而且,你想要完全切割爸爸與小孩的關係,你有問過那個孩子嗎?到底是你恨他,還是你希望這個還沒出生的孩子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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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