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一名網美於返家途中,遭衛生所會同警員、兩部救護車在家門口等候,並以該女和其丈夫是精神病患為由,欲將兩人強制就醫,雙方僵持許久,葉女和丈夫「被同意」送醫。但到院經醫師鑑定後,即以無立即性危險讓兩人離去。試想,倘若這個事件,就發生在您的周遭,當您、您的親屬或是好友,突然地遭受執法人員要求於一定時間內配合其執法行為,未達成目的前,不得任意離去,此時,您會怎麼處理?
可行的方法上有很多種:聲嘶力竭的怒吼、釋放潛藏的三寶能量「盧到底」、一哭二鬧三上吊等等,我相信這些方法會隨著您的抵抗,使執法人員於手段上會更加強烈。那麼,是否意味著只能束手無策,完全僵住,如同羔羊受人擺佈呢?
本文要傳授一套「江湖救急切口」,那就是「我要見法官!」,這套切口是從2014年年初開始大力推廣,亦有陸續拍成廣告、影片等方式,播送於電視、網路,近期開始收到一些成效,偶爾會有「受現行犯逮捕的民眾要求見法官」這類的新聞標題,姑且不論最後結果均為「法官認為警察合法執法,聲請無理由」作收,至少這還是帶來一些意義存在,像是當直呼「我要見法官」之後,執法者不得不謹言慎行,依法執行職務,畢竟,「執法過程」將隨民眾一併移送至法院接受審查。
這套切口的法源依據乃103年1月三讀通過,於同年7月開始施行的〈提審法〉,當時修法最大的意義在於讓「非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拘禁者」能夠有聲請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作為的機會。
提審法究竟是什麼?根據2014年7月8日蘋果日報報導是這樣的:
司法院長賴浩敏指出,往後只要民眾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例如: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而遭收容的外國人、因《精神衛生法》遭強制住院的民眾等,不論是否因為有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本人或他人都可以用「書面或言詞」聲請提審,也就是要求見法官。
賴表示,《提審法》新制是「救急」的制度,讓民眾可以即時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且完全免費,若法院認為有提審必要,須在收到聲請後24小時內發出「提審票」給逮捕、拘禁民眾的警察或行政機關,而該機關收到「提審票」後24小時內,須將被逮捕、拘禁的民眾提解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合法。
舉例來說,發生於104年6月的Hydis關廠工人案,警察以其陳抗違反社維法為由裁罰後,立刻將人移交給移民署,欲於最短時間內將他強制出境。所幸義務律師早已有備而來,於第一時間就遞出聲請提審狀,最終獲得法院裁定釋放。
無獨有偶,再舉著名的案件,發生於105年3月底的政大搖搖哥事件,當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警察、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政大駐警隊一同將搖搖哥強制送醫,最後由新店簡易庭裁定釋放。上述這兩件案件都有一個共通點,也就是並非基於犯罪嫌疑而進行逮捕、拘禁,而是因為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有某些特殊考量,所以需要剝奪人民的身體自由,而如何給予人民有營救其身體自由的機會,這正是該次修正提審法的價值所在。
再回到近期網美「被同意」就醫事件來看,「直呼我要見法官」可行嗎?分析如下:
第一、有提審法之適用
據報所述:「陪同的警察卻說,依法律規定,如果葉女與丈夫不願就醫,衛生局人員可以強制施打鎮定劑送醫,她們只有兩種選擇,其一是自行上救護車送醫,其二是施打鎮定劑強制送醫,葉女說,她們擔心衛生局施打藥劑,只好『被迫同意』,自行上救護車。」,倘若報載敘事屬實,則依據本法第1條修正理由第6點闡釋,對於「逮捕」或「拘禁」之認定上,應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之如何,予以觀察,不得僅因發動公權力之名義為何而規避(參照釋字392解釋),是以,核本案之情形,透過壓迫本人於非自由意識下所作出之決定,難認屬於明確且理智下之同意就醫,並使其需配合移送至醫院,應屬「逮捕」之範疇,而有提審法之適用。
第二、須踐行告知得聲請提審之義務
根據本法第2條之規定,執行拘捕機關應於逮捕當時告知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且本案並無當場未能有效告知之情形,故不得遲至24小時內始告知。違反系爭程序者,依據第11條規定,得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看到上述分析,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了嗎?是的,當執法人員未知覺其作為落入於提審法之適用上,應該要向人民告知可以聲請提審的義務,否則容易被傾向認定為故意違反提審程序,將受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相繩。當公務員的人畢竟也是要養家活口的,如果因為執法而使自己遭受訟累,甚至是罰鍰,後續可能還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那就太得不償失了。
本文期冀透過文章呈現的方式,希望對民眾種下提審制度的法治種子,也期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將人身自由這種至高無上的基本人權,看得很重要,讓執法品質更加精緻細膩,以免不但未能達成行政目的,反而使自己落入刑事責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文標題:遭法院以外機關逮捕?大呼「我要見法官」吧──近期「被同意」就醫事件的反思)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