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促使大家能夠減少使用塑膠製品,曾有規定希望部分店家不主動免費提供吸管、塑膠袋,不過有時大家還是會不小心忘記帶環保袋出門,因此店家就會提供另一種方式來給客人塑膠袋,也就是支付零錢來購買,除了能抑制大家使用塑膠袋的想法外,也能給予大眾方便,然而最近卻發生有顧客因為店家不免費提供塑膠袋,因而想要退貨,遭店家拒絕後打了店家巴掌的事件,店家事後決定提告這名無理的顧客傷害罪,這名顧客也遭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
原來打人家巴掌也可能會有犯罪的問題嗎?
當然是有的喔!而且可能還不止是成立傷害罪,更可能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傷害罪
首先,我們要來談談為什麼打巴掌會成立傷害罪,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傷害罪最主要的成立要件就是傷害他人,那被打巴掌這件事,要如何去證明自己確實有受到傷害呢?
其實這個事件的店家做了一個非常好的示範,那就是到醫院去驗傷,由醫院開立驗傷證明單,有了醫院開立的驗傷證明單,就能明確指出被打巴掌者身體有受到什麼樣的損傷,如此一來便能當作是對方傷害自己的一大鐵證。
公然侮辱罪
除了傷害罪以外,打別人巴掌其實也有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喔!
可能印象中對於公然侮辱都會認為是開口去罵人髒話或是一些難聽的字眼,不過侮辱的定義並不僅限於言語,就連動作、圖片等都可以是侮辱他人的行為,侮辱的定義簡單來說就是行為會貶損他人的名譽、人格、社會評價等,而像是顧客對店家打巴掌,是在眾目睽睽之下的舉動,這樣明顯就符合公然這個要件,而打對方巴掌雖然是因為氣憤,但打巴掌這件事明顯是會使他人感到羞辱並會造成他人名譽損失的,所以是有可能會屬於侮辱的行為。
因此這次事件中顧客為了塑膠袋及退貨問題就憤怒打店家巴掌,不僅造成店家受傷,也可能造成店家聲譽受損,其實打巴掌這件事本身就不是一個良好的動作,無論對象是誰都不應該有這樣的行為,更何況是在大眾面前,而這次的事件或許是因為一時衝動而發生,然而身為顧客,對於店家的規定不清楚,我們可以先行詢問,而店家也都應該把相關規定清楚告知顧客,這樣才能避免生意上不必要的糾紛。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塑膠袋糾紛引起的傷害事件:淺談賞人巴掌的罪責)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