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經營工程事業的男子,為了要給員工發薪水,帶著將近一百萬的現金在身上,不過其中有二十多萬元的鈔票並沒有包裝綑綁,在男子開車返家準備將所有鈔票抱回家時,未包裝綑綁的鈔票意外地被風吹走,導致鈔票散落移地,幸好附近的騎士跟鄰居都前來幫男子撿回四散的現金,然而,卻有其中一名幫忙的騎士趁機撿走十幾萬元的鈔票逃離現場,最後在警方的協助下,找到了這名騎士並把失散的鈔票還給了男子。
順利把所有錢都找回來真的是不幸中的大幸,不過這過程中其實可能牽涉到了一個可能會被忽略的法律問題,那就是把錢撿走,沒有當下歸還的騎士,他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的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有兩個要件:
(1)侵占行為:也就是把他人原本持有的物品,占為己有,與竊盜不太一樣的地方是,拿取東西的當下是否有合法性,以上面的事件為例,原本鈔票是經營工程的男子所持有,但因意外灑落一地,騎士在撿取的行為當下並未有問題,因為只要在撿取後立刻歸還即可,但騎士卻是將其撿走占為己有,並未當下就歸還給失主,因此就有可能變成侵占的行為。
(2)侵占物品為遺失物、漂流物或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而這邊指的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以上面事件為例,原本鈔票是男子所持有之物,但被風吹走,導致變成離開本人持有的狀態,這樣的物品,就會符合該要件。
其實像是撿走別人遺失的鑰匙、錢包、吊飾等等,無論東西價值為何,都應該主動歸還給失主,若一時找不到失主,可尋求警察協助,千萬不要想說因為物品價值不高就直接帶回家占為己有,假如失主報案提告,可能就會需要面臨一連串的司法程序。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路上飛來一堆鈔票,我可以撿回家嗎?)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