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超商搶劫的第一個反應,多數人腦袋裡出現的畫面大概是一個人拿著槍或是拿著刀大聲威脅店員交出收銀機現金的畫面,假如搶劫者是拿著吸管來威脅店員,你會有什麼想法呢?
最近有個關於強制罪的判決,犯案過程有點特別,一名男子到超商跟店員說要儲值遊戲點數10,000元,不過店員告知規定只能儲值4,000元,男子得知後便自行離去,過了不久,男子卻拿著一支吸管折返,並以吸管較尖那端指向店員,跟店員表示自己要搶劫,要求店員拿錢給他,店員看到對方是拿吸管搶劫,一時不太理解對方情況,還詢問對方是否認真要搶劫,因為這樣會有比較重的刑責,而男子也表示他已經豁出去了,店員最後只好拿出1,000元給男子。
一般的超商搶劫會是持有威脅性的武器或工具來要脅店員交出現金,而這樣的行為通常會以恐嚇取財罪來認定: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而恐嚇的成立要件是使他人心生恐懼,對該行為言語感到害怕,但是上述這名要搶劫的男子卻是拿著吸管來要脅店員,店員對此並未感到害怕,反倒是冷靜相勸,希望他不要做傻事,因此,最後男子雖然有從店員處拿到錢財,但因為店員並未心生恐懼而不成立恐嚇。
不過男子這樣的行為當然也是不行的,雖然沒有讓店員心生畏懼而成立恐嚇取財罪,但他仍舊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來讓店員做他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也就是交付收銀機內的現金,因此仍有強制罪的問題: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強制罪的案例除了這個搶劫的案件外,其實有不少事情都有違反強制罪,像是曾經有大學生因為故意鎖門,讓室友無法進房間,因此被室友提告強制罪,雖然該學生只有鎖了30秒,但法官認為他仍有以強暴的方式來阻止他人行使進出房間的權利,所以最後仍給予拘役的處罰;除了故意鎖門使他人無法自由出入外,像故意拔走對方車鑰匙讓對方沒辦法騎車上班、吵架時強行拉住他人不讓對方離開等等,這些行為有都是有可能會成立強制罪的,所以大家還是冷靜行事,別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面臨法院審判。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用吸管搶劫也會犯法嗎?恐嚇罪與強制罪的條件比較)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