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每年有2萬5千人遭跟蹤!從假車禍真擄人看騷擾現象多嚴重,為何法律無法保護被害人?

2021-04-1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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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多年來卻無法可保,近日屏東假車禍擄殺悲劇造成後,跟蹤騷擾問題再次引發熱議。(示意圖非本人/すしぱく@pakutaso)

跟蹤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多年來卻無法可保,近日屏東假車禍擄殺悲劇造成後,跟蹤騷擾問題再次引發熱議。(示意圖非本人/すしぱく@pakutaso)

最近有兩件新聞引起大家廣泛討論,一個是「屏東曾姓女店員遭假車禍擄殺」「銀行行員在37天內跟同一人結婚四次、請32天婚假,銀行不准卻反遭處罰案」,之所以把兩件新聞放在一起討論,是因為都跟法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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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案凸顯了目前刑法根本無法保障到那些被跟蹤騷擾的暗夜恐懼者;而勞動基準法卻又是那麼不符合正常邏輯判斷,開了讓員工鑽「請婚假漏洞」的機會,後者的可笑程度,跟上個月的鮭魚改名之亂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法律大開貪小便宜者投機取巧的方便之門。

先來看看第一起案例,這是一個攸關人命、卻至今無「法」可保護受害人所造成的遺憾。屏東某家通訊行新婚曾姓女店員,長期遭到黃姓客人愛慕與跟蹤,兩度向警局報案,但因為跟蹤者的身分非被跟蹤者的親人或配偶,警方雖受理,卻卡在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取得家暴保護令...最終導致悲劇命案發生。

而這樣的事情,沒人敢想像會發生在自己摯愛的家人身上。被跟蹤就是一種騷擾,報警卻無法保護自己,那該怎麼辦?我有位好友也曾經被人愛慕跟蹤,每天下班時,她的自保之道是打電話給同學,同學到她公司跟她一起戴上安全帽遮住臉才下樓,這樣做過了好長一段時間,跟蹤者找不到她的下班身影才作罷。現在兩人回想想起來還不禁冷汗直冒,因為他們當年也僅僅是一名弱女子,如果被騷擾者識破這個伎倆,可能兩人一起小命不保。

每年有2萬5千人被跟蹤,2成竟長達三年以上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陷入被跟蹤恐懼的人數高達八千人,被糾纏的更高達兩萬五千件,比例之高令人咋舌。其中將近一半被騷擾期長達一年,甚至受騷擾長達三年的也占有兩成。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也發現,光是16到24歲的女學生,每8人就有一人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加害者有24%是愛慕追求者,也就是恐怖情人的潛在未爆彈,還有三成身分是陌生人,像去年10月台南某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就是被不認識的人隨機跟蹤擄殺。

法律為什麼不能保護到這些人呢?因為加害者不是共同生活的家人,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立法院在2015年已經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把「恐怖情人條款」也列入家暴防治法的適用對象,但卻必須是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的侵害,才能聲請保護令。

曾女案件中,令人髮指的加害人黃男僅是一名愛慕者就將人擄殺,雖的確符合「恐怖」要件,卻不配稱「情人」,所以曾女還是不可能符合申請保護令規定來保護自己。

若引用《性騷擾防治法》則必須具備跟性有關的具體事證,而援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才僅罰三千元而已,都起不了作用。當務之急,被延宕已久卡在立院的《糾纏行為防制法》有必要趕快三讀通過,才是被騷擾者的保命符,讓警察獲報後可以立即有效介入,被跟蹤騷擾者回家的路才不會那麼驚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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