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法官曾正龍審理羅姓男子性侵2少女案,僅聽被告說詞予以交保且把全案移付調解,未審酌被害兒少最佳利益,監委調查後今指法官涉裁定違失,將函司法院對他職務監督。
根據法官法規定,法官在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的限度內,受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羅姓男子在107年對未成年的C女及A女下藥猥褻、性侵,經台北地方法院強制處分庭裁定羈押,但起訴移審後,台北地院承審受命法官曾正龍諭知羅男以新台幣5萬元交保,並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
羅男在交保期間,又於去年9月在新竹住處4樓夾層內,拘禁來自高雄的14歲B女,引起社會對司法裁判品質的高度關注,監察委員葉大華、郭文東、張菊芳於是對法官曾正龍的裁量展開調查。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透過葉大華、郭文東、張菊芳所提出的調查報告認定,羅男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曾正龍執行職務涉有違失,將函請司法院對承審法官為職務監督。
監委透過監察院新聞稿表示,本案法官有關具保停止羈押處分,屬其審判核心事項,監察院予以尊重。但承審法官諭知將羅男交保,又依被告單方說詞聲請將全案直接移付調解,涉有違失。
監委說,承審法官沒有審酌兒少性侵犯罪的特殊性、忽略檢察官所提被告有再犯之虞,認定羅男無預防性羈押事由;承審法官也未審酌C女仍陷入恐懼、不確知被害情節,及欠缺法律扶助的困境,就移付調解,導致羅男以極低金額與被害人和解,形同對被害人二次傷害。
監委表示,羅男以脆弱少女為目標,反覆實施計畫性的犯罪,再犯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沒有審酌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也未參酌兒童人權公約相關見解,有欠妥適。
監委指出,促請司法院及法務部針對兒少人身侵害的不同犯行態樣,充實相關偵審規則或研議修法,作為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依據;並促請行政院治安會報就兒少失蹤及網路誘拐議題,提出整合性的防制策略。
責任編輯/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