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酷刑逼迫鄭性澤寫下承認開槍殺警的「自白」,這份「莫須有」、「不是自白的『自白』」成為往後鄭性澤歷審被判死刑最重要的「依據」,當初若沒有司法人權團體極力救援,恐怕早已成槍下冤魂。鄭性澤於2006年5月25日遭判死定讞,自當時到2016年5月2日法院重起再審,想想看:這10年間有32位定讞死囚遭槍決,當中還有少數案例還有些爭議,而鄭案當時有好幾年時間司法官員都認定「這個案子沒問題,這個人『可以殺』!」。要是鄭性澤因此被槍決,他就成為「江國慶第二」了,既使之後假如幸獲平反又有何意義?
此外,《1987》片中把朴鍾哲刑求致死的警察最終受到法律制裁,然鄭性澤案即便現已判決確定,當中認定警方有刑求取供的情形,卻不見相關單位展開調查、究責與追訴,難道司法真要讓這群違法刑求的惡警逍遙法外?
既使一個人犯了多重的罪,也該享有國家符合程序、法治、人權的偵訊,何況是無辜的人!司法作為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唯有其重視刑求問題,並對涉嫌刑求之公務員進行徹查與追究,才能讓刑求這樣違反人權又違法之事真正絕跡。
作者介紹|賴彥丞
目前擔任家教,曾參與反黑箱課綱運動,對時事及校園民主人權等教育議題多所關注。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從《1987》想想鄭性澤案:刑求幾時休?)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