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線上登記數位五倍券開跑,相信大家都陸續完成綁定作業了!在期待著拿著五倍券開始買買買之前,嘉義有一位王姓婦人9/26在前往超商欲完成紙本綁定時,竟發現自己的五倍券已經被人數位綁定了,不禁讓她相當錯愕。這同時也是台灣第一起被冒用綁定五倍券的案例。如果我們自己也發生了類似情況,除了馬上報警抓犯人之外,其實也可以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先初步了解該怎麼處理比較好。現在就讓律師先來說明冒名者可能觸犯的法條吧!
竊盜罪
首先就是最明顯的竊盜罪了!根據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雖然是數位的五倍券,不過因其具有動產的特性,因此是很有可能符合竊盜罪的要件的。
偽造特種文書罪
那除了竊盜罪,其他可能觸犯的法條是什麼呢?根據報導,冒用綁定的人是王姓婦人的前男友張嫌。因為和前女友王姓婦人發生過糾紛,想造成對方領用五倍券的麻煩,於是冒用王姓婦人的身分證字號、email信箱等資料,並透過自己的手機號碼把五倍券綁定在數位平台「LINE Pay Money」上。
你發現問題了嗎?這位張姓嫌犯使用「王姓婦人」的身分證號碼自行申請數位五倍券的做法,其實就違反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原因是因為身分證是關於個人身分真實與否的識別碼,屬於一種特種文書。如果冒用他人的身分證字號做私利的用途(就像張嫌想為自己多賺5000元),就已經屬於偽造了。並且法條說的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也就是只要有權益被侵害的可能,就是犯法。
同時,戶籍法第75條也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所以針對張嫌私自使用他人身分證號碼並生損害於他人這件事,就直接觸犯兩條法律了!
偽造支付工具罪
除了以上關於冒用身分證的罪行之外,張嫌還觸犯了什麼罪呢?據嘉義市警二分局偵查隊隊長推測,張嫌應該是先使用王姓婦人不知道的號碼申請LINE,再用王姓婦人的個資申請LINE Pay Money的帳號。假設推測屬實,因為他使用的 LINE Pay Money 屬於一種數位支付工具,並且使用他人的名義申辦,因此他可能還會觸犯刑法第201-1條偽造支付工具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雖然數位支付工具很新也很方便,但不代表就沒有相關法條的規範,使用上千萬不能抱持僥倖的心態覺得用數位工具犯法就會沒事。
本案最後張嫌已被抓補到案並函送法辦,王姓婦人的五倍券也因為張嫌沒有王姓婦人的健保卡卡號且無權限申請對方的網路支付帳號,導致第二階段未綁定成功、無法成功提領其五倍券。警方也將協助王姓婦人向經濟部解除或回復數位綁定或領取實體券。
把焦點轉回來,如果我們自己有發生類似情境,想透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利,其實也可以先使用免費法律諮詢的資源,問問律師可以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比較好,讓自己對於後續的處理程序有更深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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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邱劭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