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的情況下,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本次修法增訂其他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的事由,包括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或經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等情況。
戴群倫提醒,適用本次修法的案件,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應加計利息。另外,屬於納稅義務人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僅限於所得稅才可主張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例如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等無法適用。
調降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金額比例及滯納金加徵率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針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
有關逾期繳納稅款的滯納金加徵方式,則由現行「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調降為10%,修法後將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至於修正後的滯納金加徵方式,施行日期仍待行政院拍板。
增訂檢舉獎金規定以免爭議
最後,為了讓各稅目一體適用,於本次修法增訂有關檢舉獎金的規定,包括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以480萬元為限,同時規定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者,不能夠領取檢舉獎金。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