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第一次帶小花回家吃飯。「你從哪裡騙來那麼漂亮的女朋友?」小明的媽媽眉開眼笑:「這下子,如果媽媽和她同時掉進水裡,還真不知道你會先救誰呢!」
小花當機立斷:「我想小明一定會先救您的!」
小明如釋重負:「對對對,我會先救媽媽。」
小明媽媽微笑看著小花:「兒子大了,果然都是聽老婆的啊……」
那一天,小明感受到即將身處兩個女人支配下的恐懼,以及被囚禁在婆媳問題中的屈辱。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要先救媽媽還是女朋友這個千古送命題,不是雷丘律師能在這邊給出標準答案的。但雷丘律師可以和大家討論一下與這個送命題高度相關的法律概念:保證人地位。
要理解保證人地位,就要先理解《刑法》的一個重要概念:刑法處罰的是「行為」,也就是因為這項行為本身很可惡,所以處罰做出此行為的人;而不是因為這個人很可惡,所以才處罰他。講得學術一點,如果一個人積極做了足以讓侵害法益(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權益,例如人身、名譽、公共安全)的風險升高的行為(又稱「積極作為」),我們就說這項行為具有可罰性,並依《刑法》的規定來處罰他。
然而有些時候,就算沒做什麼事,也一樣會使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升高(又稱「消極不作為」),這時《刑法》同樣也會處罰,這就是大家常聽說的「不作為犯」①。
什麼!沒做事也要被罰?那豈不是人在家中坐,刑從天上來嗎?其實,在《刑法》上,並不是每種消極不作為都能構成犯罪,除了《刑法》明文規定的不作為行為外,其他情況都必須要消極不作為的人具有「保證人地位」,才能成罪。
比較常見的保證人地位可能來自於:
一、基於法令,例如消防隊員在執行公務時,依法令有救助的義務。
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例如保姆對於所照顧小孩的保護義務。
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例如家長對小孩的保護照顧義務。
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例如朋友相約一起登山,彼此間的照顧義務。
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例如獒犬等大型犬的主人,對於被咬傷者的救助義務。
六、基於危險前行為,例如開車不小心撞傷人,駕駛對傷者的救助義務。
七、基於場所管理者,例如商業場所(如賣場、餐廳),管理者有維護消費者在場所內活動安全的義務。
說了老半天,終於可以來說說這個千古難題和「保證人地位」的關係了。假設小明對溺水的媽媽見死不救,由於小明和媽媽是親人,已有密切的生活關係,對媽媽的安全也有保護義務,如果見死不救,可能就有「不作為」殺人罪的問題。
那麼,如果小明對溺水的女朋友見死不救,是不是就完全沒問題了呢?這時要看小明和女友是否已進展到有親密共同生活、類似未婚夫妻的關係。如果是,也可能會被認為有保證人地位,應該要救女友。由此可見,如果媽媽和老婆同時掉進水裡,兩人當然都和自己有密切生活關係,就更應該都救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