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意味著,如果小明今天才剛認識的新女友,不幸和媽媽同時溺水,小明應該優先救媽媽才對;但這僅僅是從「密切的生活關係」所產生的保證人地位來分析的結果。如果女朋友是小明踢下水的(無論是故意、過失、開玩笑),小明都會因為危險前行為,而被認為具有保證人地位。這時,即使這位女友是今天才剛認識的,小明一樣有可能因為不救她而觸犯「不作為」殺人罪。
這樣說來,基於保證人地位,小明既應該救媽媽,也應該救女友,但他又只有救其中一人的能力,豈不是必然觸犯「不作為」殺人罪嗎?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刑法》上是一種稱為「義務衝突」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後有機會再特別寫一個章節為大家說明(老高語氣)。
① 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作者介紹|雷丘律師
念過電機、化工、醫學工程、法律的斜槓中年人,現職是一家小小的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在科技業做了15年,當到高階主管後,想不開改念法律,不小心還沒畢業就考上律師,然後人生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了。興趣是養貓、動漫、虧老婆和在網路上發廢文。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究竟出版《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腦洞大律師雷丘的生活法律常識與對策》(原標題:你會先救誰?──什麼都不做也會犯法的「不作為犯」)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