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若消費者支付的定金為十萬元,業者收取定金後不履約,則可向業者要求返還二十萬元。如果建商只願退還十萬元定金,消費者可向消保官檢舉,或者提出民事訴訟。
尋求解決方案 衡量成本效益
然而,不管是向消保官檢舉,由消保官出面邀集雙方前來調解,或者走訴訟程序,經濟效益並不大。原因在於,消保官調解結果不具強制力,想強制業者定金加倍返還必須仰賴法院判決,但委任律師打一審費用至少約六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如果打到二、三審則需數十萬元。如果只想出一口氣,那非告不可;如果為了新台幣,將會得不償失。
另外,還有一種狀況是消費者與建商只有口頭約定,無論是求償或要求建商履約的成功機率都極低,即使投訴消保官都難以約束業者就範。
有些民眾怪罪消保官、主管機關縱容業者不肯重罰,以達到殺雞儆猴之效。但這類說法並不公允,因為消保官與主管機關必須掌握業者違規的「明確事證」才能裁處,無法捕風捉影亂罰,所以容易產生誤會。
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陳勝宏指出,「台北市建商奉公守法,並沒有出現反悔不賣的情事。」他呼籲,商譽價值可為建商帶來更高附加價值,不應短視近利貪圖小錢,因為走正路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王道。
建商蓄意違約 賠償15%?
如果已與建商簽訂買賣契約,爾後建商反悔不賣,處理方式稍有不同。一般來說,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違約條款,通常會約定未能履約的一方須賠償成交總價15%的違約金。以一間總價一千萬元的房子為例,若消費者退戶,須賠償建商150萬元;若建商違約不賣,則要賠消費者150萬元。
但實務上並非如此美好。一來建商若刻意毀約,早已不顧及公司名聲了,更遑論要他們掏錢出來賠償。
二來是在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第二十五條「違約之處罰」,其第一款、第二款明訂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而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15%(按:此處違約金比例雙方可合意約定,但依規定不得低於15%)。
附證據再檢舉 出口氣沒問題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第二十五條「違約之處罰」,並未針對「賣方反悔不賣」訂出處罰機制。如果把「反悔不賣」擴大解釋為「建商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才能要求建商賠償15%。但消費者想拿到建商賠償,幾乎都得靠訴訟途徑才有辦法達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