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起遺產稅免稅額調整為1,333萬元,另外,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繼承免徵土地增值稅。契稅條例第2條,繼承也免徵契稅,也就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只要低於1,330萬元,遺產稅為0元,另外,還有相關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可以主張。所以當繼承發生時,免遺產稅、增值稅及契稅。
因為免增值稅及契稅,很多長輩的不動產所有權,持有期間太長,所以土地增值稅很高,生前贈與或是買賣,要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也就成了另類的選擇。(延伸閱讀:長輩幫孩子買儲蓄險,保險金留給晚輩平分?錯!專家:小心遺產稅、贈與稅跑不掉)
但是,最近接到一個案件卻反其道而行,寧願未來多繳近1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希望罹患癌症的丈夫先把不動產贈與給太太。
為避免與前妻子女共同繼承 寧願多繳稅
經過了解,原來太太和先生是再婚,而且沒有小孩,未來罹癌的丈夫如果往生,繼承權將會由現任的太太及前妻的小孩們一起繼承。
多麼恐怖的畫面!未來,對於遺產的分配如果有共識還好,如果沒有共識,勢必對簿公堂,所以,他們夫妻倆決定先下手為強,辦理夫妻贈與,將唯一的一間房屋,登記給太太,避免夜長夢多。(延伸閱讀:不是每項遺產都能傳給子女!萬一有這6種情況,你將無法得到父母的慰撫金)
因為夫妻贈與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繳納房屋契稅,房屋老舊所以契稅約繳納3萬元,連同印花稅及代書費等只要花6萬元左右就可以一勞永逸。
可惜的是這筆近1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只能保留至下次太太出售不動產時一併繳納。(延伸閱讀:他意外繼承長輩留下的190坪土地,卻一毛遺產稅都不用繳?)
您是否有相同的情況?與先生前妻的小孩有往來嗎?切記,當先生往生,繼承發生時,前妻已經離婚,所以沒有繼承權。但是前妻的小孩是先生的直系卑親屬,和現任的太太依民法1138條,同為先生遺產的繼承人。為了避免爭議,先生生前的夫妻贈與,是可行的好辦法。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小標為編輯所加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