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根據勞基法規定,不管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勞工,員工要離職時,必須依照自己的年資狀況,遵守不同的預告期間義務(勞基法§15、§16):
1.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者,滿三年後可終止契約,要在30天前預告。
2.不定期契約:
(1)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10天前預告
(2)工作滿1年、未滿3年:20天預告。
(3)工作滿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員工一旦提出離職日讓雇主知道,就已發生法律行為效力,因此,雇主若希望員工延後離職,只能選擇和員工協商、慰留,如果員工不配合,也不能不讓員工走、擅自更改離職日。
Q3:員工離職未完成交接,雇主可以扣薪嗎?
有些公司因缺人手,或因員工未完成交接,而不讓員工離職、甚至扣住薪水,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員工沒有盡到離職交接的責任,雇主也只能針對損害的部分進行法律求償,沒有理由不放人。
因此公司如果遇到擺爛員工提離職,又希望員工趕緊走人,或許只能讓員工放有薪假並且照付薪水,千萬不能少給薪水,以免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的法令規定(勞基法§22Ⅱ),恐被裁罰2-100萬元,甚至有員工會向法院申訴受領勞務遲延(民法§487),因為是雇主單方面要求員工不到班,即便員工不去上班仍可請求領到離職日期間的薪水。
雇主如果擔心員工即將離職心不在,甚至擺爛、不配合,可以事先在勞動契約明訂清楚違約金或賠償金來彌補法規上的不足(註2)。
Q4:員工離職未預告沒有罰則,雇主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職場中人來來去去,雇主、人資多見怪不怪,多數雇主只是希望員工在離職預告期間能做好業務交接,雖然文章前段提到員工自提離職時必須遵守法令上的預告義務,但其實違反預告期在勞基法中並沒有罰則。因此雇主如果認為遭受損害,只能透過協調、調解,甚至訴訟等方式向請求損害賠償(民法§184、§489),但也必須有憑有據的提出員工有哪些具體行為,造成自己的損失,例如導致違約而須賠償廠商違約金(註3)。
當員工決定要離職通常是綜合考量下的結果,公司其實沒辦法透過任何的調整、補償來挽留,即便留下了可能也是一時的。因此雇主們不妨給予祝福,保持良好的關係未來或許還有機會合作。更重要的是做好離職面談,畢竟人將離職、其言也真,能夠聽取參考離職員工建議,並進一步判斷是否該修正團隊、公司,懂得換位思考才能做好員工管理、留住良才。
註1: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勞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註2:請參考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
註3:請參考勞委會(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職場熊報(原標題:離職日可以壓在假日嗎?員工離職沒完成交接、公司欠人手,雇主能拒絕嗎?)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