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海運開出2023年終第一槍!今年平均再發放45個月年終獎金,較去年平均多5個月,榮獲「年終王」寶座,而陽明員工也估計全年可拿到39個月獎金。2022年底、2023年初各產業、企業集團紛紛揭曉年終大紅包行情,可說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公司沒賺錢,不發年終獎金看似合情合理,但賺錢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另外,企業若發給員工年終獎金,超過多少金額須扣稅?是否需扣繳補充保費?以下3點幫您一次解答。
一、年終獎金不發、少發公司是否違法?主要看2點
(一)看公司當年度是否「賺錢」
公司年終結算有盈餘,老闆如果決定不發年終獎金,除了對員工來說可能會大感失望,是否違法呢?若按照《勞基法》第29條規定,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企業或單位,年終結算有盈餘,應發給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也就是說,老闆今年真的營運狀況不佳沒有盈餘,是可以不發放年終獎金的。而發放名義也不一定要用年終獎金,可用分紅等方式替代,且因為法令沒有再明確規定發放標準,發放金額與比例也是看雇主決定。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小重點,針對過去一年工作有重大過失的員工,其實公司可以針對個人不發放獎金。
另外,老闆們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您是成立「公司」,還要特別留意《公司法》第235-1條有規定,公司需要在公司章程明訂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在有盈餘的情況下,需要發給員工獎金、紅利、股票等,只是實際要發多少給員工仍然沒有強制規定。
(二)公司是否和員工事先談好發不發:年終屬於「薪資」或「恩惠給予」
如果公司在員工入職前就先約定好年薪包含年終獎金,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則額外2個月就屬於「薪資」的一部分,而《勞基法》第22條有規定「薪資(工資)須全額發放給員工」,因此即使當年度虧損、未賺錢,雇主也不能藉故不發或少發這2個月薪資。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引發爭議的陽明海運,公司已先和員工約定每年至少給1個月的年終,也因此這1個月的年終性質就屬於「薪資」,也就是即使陽明營運當年度虧損,也必須編列預算發放。
若您沒有事先承諾員工會有一筆年終獎金,則發不發給年終都屬合法,只是多數台灣企業仍會發給小紅包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這在獎勵上的性質就屬於「恩惠性給予」。
二、發放員工年終獎金超過86001元,公司要先預扣5%稅款
長榮海運今年發給員工平均45個月年終獎金,除了員工本身須繳高額稅金,雇主部分也須預扣5%稅金和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和薪資相關的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等都需要被課稅,而公司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公司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屬於工作相關收入,公司應在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