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重推案 同樓不同命
總結來說,新成屋的結構保障,不僅時長較短,住戶依法要求建商修繕的難度也較高。這讓從預售一路賣到成屋的建案,容易出現「一屋兩制」的怪現象:同一社區內,甲住戶於預售期購買建案,依法可享有15年的結構保固,並受《民法》保護;乙住戶在建案成屋後簽約,則僅能依《民法》爭取至多5年的結構保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坦言,預售屋、新成屋結構保障不一的問題的確存在,且因尚未有法規約束,新成屋買方不容易跟賣方爭取到同預售屋的保固期。他表示,消保處會謹慎面對此議題,由主管機關從實務面深入研究問題的嚴重性,調整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
市面上有多少消費者的權益恐受影響?根據《住展》統計,2021年元旦至2022年11月中旬,北台灣約有200個建案,曾以預售型態銷售,並在完工後以成屋型態再次進場,量體近5,000戶,總銷金額超過1200億元。若以本刊統計,近2年成屋平均銷售率56.25%估算,受影響戶數將超過2600戶。
契約有陷阱 權益差很大
此外,儘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對保固的規範較為完善,消費者仍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市面上仍有部分業者會在契約內玩文字遊戲,限縮保固責任。陳星宏表示,近年消保處已同相關單位在全台展開稽查,並將此類藉由調整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減少結構保固項目或縮減保固期的情況,列為缺失,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向業者開罰。
根據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布的今年第3季預售建案資訊動態季報,「保固期限及範圍」項目的預售案契約檢閱合格率,僅28.57%。常見錯誤樣態包含:
一、將保固期限起算日從「買方完成交屋日」改為「通知交屋日起」或「使用執照核准日項目起」。
二、自訂或減少結構例示項目,如僅約定主要結構(主要柱、樑、樓板結構)負責保固15年,不符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結構的界定。
三、只約定房屋瑕疵「影響結構安全」部分保固15年。
四、將契約規範的「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改為約定存在「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賣方就不用負保固責任。
五、增加「漏水保固」,卻未區分「結構」或「固定建材及設備」的保固期限。
選擇好建商 保固才有用
消費者須了解的是,就算當初簽的預售屋契約內容相當完善,若事後建商拖延修繕,甚至神隱、倒閉,則保固期訂得再久也毫無意義。遇到建商消極處理建築結構問題,林明忠建議,買方可詳實紀錄房屋瑕疵發生的時間、位置以及嚴重程度,並留存向業者叫修的通聯紀錄,以利日後提告求償的舉證。
如今最一勞永逸的方式,還是消費者在購屋時,直接鎖定建築實績豐富、信譽佳、口碑良好建商的預售案,並在簽下房屋買賣契約前,審慎檢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以取得較佳的建築結構保固條件。
(文/成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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