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此例當中,如果黃董「包養」的實質內容就是婚內出軌、在外養小三。黃董的妻子可依民法向配偶、小三請求侵害其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性」可以拿來打契約,甚至交易嗎?
雪莉打算趁著自己年輕,海撈一筆青春財。她在包養網站上認識了大衛,大衛表示願意每個月給雪莉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包養費,其中包含伴遊和固定發生性行為。
雪莉欣然接受這樣的條件。但就在雪莉履行包養條件一個月後,大衛未付任何款項就人間蒸發,不接電話也不回訊息。雪莉覺得自己被騙,盛怒之下,一狀告大衛詐欺罪和強制性交罪。
與一般的約會交往不同,包養往往有著「雙方合意以契約形式來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意味。假如包養契約中有「一週約會三次」的條款,這樣的內容可有觸法之虞?在判斷前,我們得先釐清條款中「約會」二字到底包含了什麼。
現實生活中,包養關係多半和性行為綁在一起,即一方按固定時間給付金錢,另一方收取金錢並同意定期發生性行為。所謂的「約會」是否包含性行為?如果沒有,真的就沒問題了嗎?後者其實還要再探究契約當事人一方,是否與第三人有婚姻關係,因為這牽扯到有無侵害第三人配偶權的問題。但論前者,若是以性行為作為主要訴求的包養契約,說穿了就是性愛契約,問題就大了。
雪莉和大衛的契約中,如果進一步露骨地約定如何發生性行為、發生的時間、頻率、對價等,那很明確地就是性愛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包括包養關係中當事人間對發生性行為相關的約定,乃至情侶分手時約定要先履行幾次性行為(俗稱「分手炮」),在法律上均會因為該約定有悖於公序良俗而無效。
關於被包養人收取金錢的部分,性行為一旦有了利益作為其對價,不論是換取金錢,或是交換其他形式的利益(如免除債務、答應職務升遷、提供求學或求職推薦信等),此時性行為即不再單純,而是成了有對價關係的「性交易」。
孤單寂寞的紅男綠女,如果在網路上發文,不論格式為何,只要其內容大意是「我要花錢來買青春的肉體」,明目張膽地把性行為綁著對價關係。那麼警察不找上門,實在對不起這熊心豹子膽。
被「白睡」了,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在包養關係中產生的糾紛中,最常聽聞的就是被白睡、騙色。此類問題的關鍵在於——以詐騙的方式來獲取「非法的服務」,是否構成犯罪?
假設以性關係所產生的對價(如包養金、嫖金)因屬於「不法利益」而不被保護,豈不等於變相鼓勵所有人都可以盡情白睡、白嫖,不會有法律責任?這樣的操作顯然不合理。所以曾有實務判決認為:「雖然『性關係對價』是不法利益,仍不容許以另一個不法手段予以剝奪,否則無異於促使性工作者自力救濟、加深法秩序的混亂。」故知,縱使是經由詐騙手段而取得「不法利益」,依然得適用刑法詐欺罪章論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