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沒有過不小心遺失物品的經驗呢?東西不見真的會讓人感到很緊張,尤其是重要的物品或是高額的金錢,若是出現這種情況絕對會讓失主感到非常焦慮,若是遇到有物品不見,要先冷靜下來,並且前往警局,由警局來登記你的遺失物及資料後,如果有人撿到你的遺失物送到警局時,警察就能在第一時間通知你去領回,不過大家對於領回遺失物都有個擔憂,那就是拾得者如果跟自己獅子大開口的話,我該怎麼辦?
在新北市就有一位民眾在路上撿到一張面額高達800多萬的支票,他便立刻交到派出所,而派出所也立刻找到了失主來領回,不過讓失主沒有想到的是,這位撿到支票的民眾向他表示自己撿到該張支票,依法律規定,他是可以向失主請求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報酬的,因此,他便向失主要求80萬的報酬,但失主認為對方這樣的舉動是在獅子大開口,雙方就這件事因此而上了法院。
民法上的遺失物報酬金額比例
這樣的新聞應該引起不少人好奇,會想說拾得者說的百分之十是真的嗎?還是是他自己胡謅出來的金額呢?實際上,依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的規定,在撿到遺失物後,失主有前來認領,拾得人是有權利向失主請求報酬的,不過請求的報酬金額不能超過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像是撿到一個有1萬元現金的皮包,最多就只能請求十分之一也就是1000元做為報酬,請求金額基本上就是不能超過這個數字。
法院實際判決
因此拾得者原先向失主所稱可以要求物品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基本上是沒有說錯的,不過最後法院卻是判決失主只要給3萬報酬即可,主要是因為這個遺失物的性質比較不同是屬於票據,失主為求保險,有在遺失支票的當下就有報案遺失並止付,且還有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簡單來說,只要在公示催告的9個月期間都沒有出現的話,就會由法院來宣告該支票無效,因此支票遺失的報酬就不能以票面上的金額做為依據,得要以這9個月的期間產生的利息,依法定的百分之五去計算,總共會有約30萬的利息產生,拾得者就只能以此作為請求報酬的數額,也就是30萬的十分之一即3萬元作為撿到支票的報酬。
其實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基於拾得者協助失主保全了這個遺失物,並且讓失主沒有完全損失其利益,就以遺失現金來說,假如遺失了100萬的現金,對於失主來說絕對是極大的損失,若是有好心人拾得並幫他送往警局,給予拾得者百分之十的報酬其實就是對拾得者幫其減少大筆損失的感謝,不過要注意的是,最多就是百分之十,假如拾得者要獅子大開口的話,基本上是沒有用的,多要求的數額都是超出法規的數字,失主是可以不用給拾得者的。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撿遺失物可要求高額報酬?金額上限有規定)
責任編輯/邱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