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能繼承台灣另一半的遺產嗎?一個越南媳婦消失6年卻來分房啟示:辦繼承真的不能拖

2023-03-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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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他們終於要來替孫子辦繼承,想要把房子登記到孫子名下。但誰知,已經失蹤的越南媳婦卻成了辦理中的意外。依照應繼分,小阮和孫子都有分兒子遺產一半的權利,本來小阮因為是越南人,越南與台灣沒有「平等互惠」所以並不能取得台灣不動產,是沒有分房子的權利。但誰知,因為不知道人是死是活的情況下,戶政全力去查竟發現,小阮不但活得好好的,在離家出走這幾年間,甚至嫁了新老公,也取得了台灣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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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繼承人情況就變成,從越南人變台灣人,從不能分房子也變成了可以分房子。所以老忠夫妻倆當年送給兒子的房,如果要辦理繼承,就會變成媳婦小阮與孫子公同共有的情況。

明明就是給兒子的房,你說變成給孫子也就罷了,但如今竟然可能要分給丟下孫子烙跑再嫁的媳婦一半?這怎麼能讓人接受。這也成了近期街坊鄰居口中同仇敵愾的熱門八卦了。

中國人與其他外國人繼承台灣遺產有什麼差別?(圖/傅恪恩提供)
中國人與其他外國人繼承台灣遺產有什麼差別?(圖/傅恪恩提供)

好了,成年人就知道,生活裡的是非對錯總不是非黑即白,聊到這讓我們來講點正緊觀念。在台灣,非本國人要來分台灣人遺產,那權利肯定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從圖中簡單得知,由於政治考量,對於一般大陸人是最嚴格,不但限制最高兩百萬的上限,還限期三年內辦理否則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儘管如此,外國人雖然沒了時間和金額的限制,但依舊對於該國是否為《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有所區分,這裡可以參考之前撰寫的〈香港人能買台灣的房子嗎?大陸人呢?〉,總之,有在其中的國家除了《土地法》第17條所述限制,其他繼承不動產基本上就是和台灣人一樣正常分。

那麼今天老忠家的問題出在哪裡呢?說白了就是繼承辦太晚了。如果他在兒媳跑掉那年就去替孫子辦繼承登記,那麼就不會擋在兒媳這一關無法辦裡,因為房子她根本沒得分。

不過這裡還是要補充,這裡說的沒得分是房子不能登記在兒媳名下,應繼分比例的錢她還是可以分的。只是通常這種案例裡外國人也不懂台灣法律規定,剩下的家裡人也就默默把那一份給處理掉了。你說這樣對嗎?有公平正義嗎?這樣說吧!不論你是哪方立場,嘴上爭英雄都是虛的,遇了事,腦袋裡的知識才是最實在的。

《土地法》第 18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土地法》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傅恪恩(原標題:外國人能繼承台灣遺產嗎?一個越南媳婦消失6年卻來分房啟示:辦繼承有時是拖不得的)

責任編輯/趙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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