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的遺產,法律上會如何處理?過了這3階段,沒人承認的房產將會收歸國有

2023-04-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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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被繼承人親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想了解遺產的狀況時,遺產管理人也有報告與說明的義務,當有順利找到繼承人時,遺產管理人有交付遺產予繼承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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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找繼承人:公示催告「繼承人之搜索」

民法第1178條
第1項: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當親屬會議選定完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報明法院時,法院會啟動公示催告程序,發出公告以尋找繼承人;而如果是由法院自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法院就會在選任時,同時踐行完公示催告程序,並訂出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命尋找到的繼承人必須於期限內依法繼承。

三、找債權人:公示催告「債權」及「遺贈」之聲明

民法第1179條(節錄)
第1項: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在公示催告「繼承人之搜索」之外,法院也會進行「債權」及「遺贈」之聲明的催告,在一年以上的期間內,讓債權人盡速表明債權、受遺贈人表明是否接受遺贈,協助釐清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

四、沒人承認的話,就是國庫所有

民法第1185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當民法第1178條的繼承人搜索期限、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催告清償債權期限皆屆滿,同時也交付完遺贈物後,依然沒有人承認繼承時,賸餘財產就會歸於國庫所有。

作者介紹|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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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 Vocus(原標題:沒有人繼承的遺產,法律上會如何處理?)

責任編輯/趙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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